时间:2022-12-16 03:44:56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作辨认人,通过辨认物品、文件、场所等以确定某些案件的事实。但是在具体的辨认过程中,还要遵守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刑事侦查中辨认程序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侦查人员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作为辨认人对涉及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辨认时,需要遵守以下5个方面的程序规定:
1、两名侦查员主持;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多名辨认人应分别辨认;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3、不得提示或暗示辨认人;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4、可以为辨认人保守秘密;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5、辨认笔录要程序完备。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国杰律师说》认为,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直接相关的物品、文件、场所等相关因素进行直接的辨认,是确定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方式的使用也有明确的程序要求。这些程序要求是有关辨认笔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对于程序存在问题的证据,如果没有了弥补的机会,就有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