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4:15:2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原告贾某与被告袁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被告袁某委托原告贾某在灯塔市姜茂集团院内为其购买白灰,并要求原告为其垫付白灰款。原告受被告委托,通过网上货站为其委托货车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经济开发区东兴道班路南八付商砼。被告袁某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白灰款157,1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但期限届满后,被告借故推诿,拒绝还款。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被告袁某收购白灰并出具欠据、证明的行为,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尚未履行还款义务,已然违约,应承担偿还拖欠白灰款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故原告贾某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要求被告承担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拖欠利息。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被告袁某违反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贾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按法律规定向原告贾某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