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2:25:3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 骆会欣
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二)》)正式公布。纵观此次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二十五条的具体条款中有四条与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仁春代理案件所形成的裁判规则相关。另外针对逐条法文,于仁春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大多也被采用。当年的那一瞬间,10年维权风雨路上所有经历的争议、困惑和磨难都释然了。在这里,让我们一起回忆维权风雨路上,一个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执业律师的执着与坚守。
维权
曲折跌宕 树典型创标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中,‘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作为惟一的植物新品种权案位列其中。从2011年11月9日立案至2016年3月26日结案,该案历时6年,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新一审后再次败诉、又重新上诉,二审终审败诉,再次申请至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审查、最后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品种权人胜诉。面对败诉的风险和压力,维权团队一次次鼓起跑马拉松的钉子精神,一步一个脚印向前推进。该案堪称中国农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上教科书式的经典案例。该案的胜诉,打开了中国无性繁殖新品种保护的死结,犹如一针强心剂,唤醒了众多品种权人的维权意识,提振了他们维权获胜的信心,彰显了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趋好的态势。
该案胜诉后,备受鼓舞的‘三红蜜柚’品种权人蔡新光委托于仁春律师团队开启维权之路,遗憾的是,‘三红蜜柚’的维权并不顺利。初期维权针对的是非法生产和销售授权品种种苗。
于仁春律师维权团队在侵权猖獗的南宁市辖区内对以‘三红蜜柚’名称开展招标采购非法生产‘三红蜜柚’种苗的侵权行为发起了诉讼。3个诉讼案中,其中1家调解后对品种权人进行了赔偿,另外2家在中标后与采购单位私自修改了供货合同中的品种名称并以此抗辩,声称实际销售的种苗并非‘三红蜜柚’。而在随后进行的“品种同一性鉴定”时遇到了问题。‘三红蜜柚’种苗田间鉴定需要果树种植4年能够挂果生产以后才能进行。这一举证的技术难题,使针对非法生产或销售种苗的维权之路变得遥遥无期。
放弃,还是坚持,还是选择已经有成熟套路的维权案?坚持必然会面临承受争议和失败的风险,很多人劝他换其他有丰厚收入、赢面也大的案子。于仁春不是不纠结,也有过动摇,但一想到在这个领域如果没有人站出来就那些模糊概念如繁殖材料、种植等通过案例来理清,品种维权推动就无从谈起。面对挫折,是信念是法律信仰支持着他,他想:既然选择了这条路,就不计较一时得失,也不能计较一案成败,坚持走下去。
秉承“不忘初心,敬畏法律,呐喊正义,不问成败”的职业信念,于仁春律师维权团队重新开始对案件进行梳理,力争为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维权开辟新路。
他们先从‘三红蜜柚’侵权的关键环节进行梳理,认为‘三红蜜柚’果实的生产、销售是授权品种种苗实现和获取价值利益的关键所在。因此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大润发超市)提起全国第一例状告商超销售果实侵权纠纷案件。不过,该案一审败诉。但对于仁春律师而言,他最关注的不是一个案子的胜败,而是该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进程的推进。此时正值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之际,知识产权类案件二审可直达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大大缩减了诉讼时长。
‘三红蜜柚’品种权人状告商超侵权销售与之前败诉的‘美人榆’品种权人状告河北高速管理单位非法种植两个案件先后直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严峻的植物品种侵权现实、品种权人无力维权的现状以及由此导致的尖锐社会矛盾极为清晰地展现在法官面前,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重视程度。
201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三红蜜柚’状告商超销售果实侵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据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贠璇介绍,该案历经1次庭前会议、1次开庭、2次法官会议讨论,3次邀请专家座谈,16次合议,16次修改判决书,可见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此案的重视。
该案的判决虽然仍旧败诉了,但却统一了长期存在争议的裁判标准,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裁判规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种植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这让包括‘美人榆’在内的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维权看到了希望和胜利的曙光。此案被评为“2019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被行业专家誉为“我国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
对于植物新品种维权者来说,2020年可谓转机之年。最高人民法院对2018年起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草莓‘圣诞红’案件判决维持一审品种权人胜诉;依法裁定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红蜜柚’种苗案维权案”一审败诉判决,在发回重审中明确“授权品种的名称具有独特性,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名称相同的品种可以推定为同一品种,应当认定品种权人完成了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明责任”。也在同一年,‘四季春1号’巨紫荆维权大获全胜。一个接一个的胜利,可以说是于仁春律师维权团队用十年如一日的坚持为新品种权人趟出来的血路。
争议
思变创新 铸就法律规则
从2011年于仁春律师团队代理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维权案件开始,在庭审交锋中,同物不同名、来源合法、农民自繁自用以及私人的非商业使用等说辞常常被侵权人作为不侵权抗辩的理由,而商业目的、繁殖材料、许诺销售和非法种植构成侵权等问题则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重点、疑点和难点。
理不辩不明。最高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辩论中形成的法律规则。于仁春律师团队发起的一个又一个案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断加深社会各界对无性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边界”的认知。
2011~2016年,‘美人榆’品种权人诉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非法种植行为一案中,“商业目的”和“非法种植行为构成侵权”是庭审的两大热点、难点,引起了社会极大争议。最初,行业人不理解,法官也不支持,城市绿化美化是公益事业,怎么能说是商业目的?
九台园林处没有从品种权人处购买美人榆,其自繁自用的种植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具有商业目的?另外,九台园林处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不但美化了城市环境,而且客观上起到了提升城市形象的作用,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是否也应当认定具有商业目的?
经过几轮的庭审辩论,最终法官也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通过此案明确了商业目的的判断规则:一是对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应当综合考虑是否损害品种权人利益及含有商业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二是对园林绿化公益事业单位通过购买少量授权品种苗木进行扩繁后应用的种植行为,应认定为构成生产侵权,即非法种植行为构成侵权。
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种子法》中,对侵权认定删去了“商业目的”的要求,直接通过立法降低了维权的门槛。
在“‘三红蜜柚’状告广州润平超市品种侵权案”中,对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的“繁殖材料”的给予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即判断是否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生物学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的能力,繁殖出的新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综合本案品种的具体情况,‘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有一定的繁殖能力,但由于现实生产中该籽粒尚无法繁殖出具有‘三红蜜柚’品种特征特性的新个体,因而果实的籽粒不属于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明确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关于繁殖材料的判断标准,为彻底解决“非法种植构成侵权”奠定了司法实践中的理论基础。
在“‘三红蜜柚’状告金果公司苗木侵权案”中,明确了“基于授权品种名称具有独特性,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名称相同的品种可以推定为同一品种,应当认定品种权人完成了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明责任”的裁判规则,适时转移举证责任,降低了品种权人的维权举证难度。
在草莓‘圣诞红’种苗侵权案中,确定了DNA鉴定“品种同一性”的法律效力,同时对涉外品种权享有同等保护和国民待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正是这一个个极具争议的案例形成了一条条裁判规则,指导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后,聚焦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征求农林业界和法律界的意见,注意实效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2021中国种子大会暨南繁硅谷论坛上致辞时所说,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种审判从无到有、由弱变强,不断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植物新品种案件,在‘两优培九’杂交水稻品种权合同纠纷案中邀请袁隆平院士等参与并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在侵害‘三红蜜柚’品种权案中深入阐述繁殖材料作为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缘由,在侵害‘美人榆’林木品种权案中对以美化环境为由的侵权抗辩明确说不,在侵害‘郑58’玉米品种权案中对严重侵权行为确定4950余万元的高额赔偿,这些案例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植物新品种严格依法保护的基本原则。”贺小荣提起的4个典型案例中有两个案例是于仁春律师团队代理的,可见其对行业的深远影响。
作为一名专注于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事业的执业律师,在艰难的马拉松式的维权路上,面对无数次的败诉,于仁春毅然决然选择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始终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帮助和疏导品种权人化解所有的不满和质疑,竭尽全力引导当事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法依规合理反映诉求。他要通过自己的努力,用一些典型的有争议的案件,向法官,向社会,呈现一个寻找法律保护的新路径、新方法,来推动法治的一点点进步。《若干规定(二)》中的25条解释,直接将司法实务中急需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形成裁判规则,指导司法实践,直接来源于于仁春代理的案例的法条,对果树、蔬菜、花卉以及其他观赏性植物的植物新品种立法保护及育种创新意义尤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