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3:13:36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朋友之间的远近亲疏,能不能用借钱来衡量?得多亲密的朋友关系才能借到30多万元?这种朋友关系值得好好珍惜吗?
程书某与李某芳是朋友关系,因李某芳的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程书某筹集到33.8万元借给了李某芳,约定月利息为6000元。李某芳于2017年8月15日写了一张借条给程书某。借条是这样写的:“今借到程书某人民币33.8万元,月利息6000元……”。经催要,李某芳支付了程书某10000元,其余金额均未归还。程书某将李某芳夫妻两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李某芳承认自己亲笔写了借条,但对收到借款的事情矢口否认,他说,按照交易习惯,大额交易应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若是现金交付,也没有证人加以证实,程书某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交付了33.8万元给他。而且他妻子并不知道他向程书某借钱这事,不应该将他妻子也列为被告。同时,李某芳称,他拿给程书某的1万元,是因为程书某的妻子说有困难向他借的。
程书某称,李某芳支付给他妻子的1万元是在多次催要后支付的部分利息。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售房协议欲证明借款款项的来源。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李某芳赔还程书某借款33.8万元,支付利息2.6万元。
法官是如何认定程书某实际交付了借款呢?
“借”与“借到”的区别
本案中,李某芳亲笔写了该借条,确认了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条中的“今借到”通常表明借款人已实际收到出借人的款项,否则,一般表述为“向某某借款”,在社会生活中,往往由借款人基于款项是否实际给付而选择不同的表述方式,而李某芳作为具有大学文化的语文老师对这两种表述方式的不同含义显然应当明知。
给付1万元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在2018年初,李某芳向程书某的妻子给付了1万元,该行为显然是认可了33.8万元借款已实际给付。按李某芳的说法,在程书某未实际给付借款,李某芳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反而出借1万元给程书某的妻子,显然有悖生活常理。同时,程书某提交法庭的售房合同可以证实借款是售房所得,程书某有出借的可能,因此,认定程书某实际向李某芳交付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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