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3:28:37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索引】
(2019)京0113刑初234号
(2019)京03刑终94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系北京甲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租赁管理顺义区岗山路××号院。被告人吕某指使甲公司相关人员,在清退原租户过程中,以雇车堵门等滋扰手段干扰商户正常经营;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吕某为首,被告人刘某、王某、张海某、阎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具体强迫交易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年底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吕某等人以限制运营商进入、剪断网线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彭义某等接受阎某某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被告人吕某伙同刘某、张海某以商户自律委员会名义,通过停水停电相威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郭东某等按照统一标准使用指定施工队进行店铺装修或使用指定公司清理烟道。被告人吕某、刘某、王某在未经被害人蒋雨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其经营的公寓外部安装铁架子墙,后以停水、停电、停业相威胁,强迫蒋雨某交纳安装服务费。被告人吕某、刘某的强迫交易数额共计55.597万元,王某的强迫交易数额共计39.967万元,张海某的强迫交易数额共计15.63万元,阎某某的强迫交易数额共计26.967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阎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张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雒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红色按键手机一个、vivo手机一个、卫星电话一个予以没收,TD-LTE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雒凤娟,IPONE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阎乐乐,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体机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三个、金税盘一个、U盘一个发还北京甲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刘某、王某、张某、阎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雒某明知吕某系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通讯工具,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刘某、王某、张某、阎某犯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雒某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雒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刘某、张某当庭认罪,故酌情对其三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蒋某1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补偿,并对吕某表示谅解,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吕某、刘某、王某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虽然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明确标准,但法定量刑档不应被空置,裁判的过程亦是“找法”“释法”的过程。可以基于事实,确定依据,参照侵犯类似法益的其他罪名的升格标准,进而确定升格标准。
(1)从犯罪手段来看,吕某等人利用物业管理之便,采取了断水断电等“软暴力”,无异于强制商户停业,手段恶劣。
(2)从被害人的数量来看,本案被害人达28人次,涵盖岗山路42号院的酒店、公寓、饭店等大小商户。
(3)从犯罪数额来看,吕某等人的强迫交易数额达五十余万元,给商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4)从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影响程度来看,吕某等人利用对岗山路××号院的非法控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商户怨声载道,甚至被迫退出经营,严重危害了首都法治环境,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考虑吕某等人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应依法判处较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