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9:00:17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1日23时许,周某平因饮酒后身体出现恶心等不适,在同行的案外人周某卫等人陪同下前往被告x区人民医院就诊。就诊前,周某平未挂号、未办理诊疗卡,未交纳相关费用。周某卫向接诊医生告知其是x区人民医院药房的职工,要求医生给周某平开处方醒酒,随后,医生开具处方一张,周某卫持处方从药房取药,同时告知药房工作人员等会再补交费用。
周某平在输液治疗过程中,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后心跳恢复,无自主呼吸,予以呼吸机辅助呼吸。之后,x区人民医院医生补写了周某平的病历。2019年8月22日,周某平转入娄底市中心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呼吸心跳骤停查因2.脑梗死?3.缺氧缺血性脑病4.肺部感染5.高血压病?6.蛛网膜下腔出血?7.急性酒精中毒8.双硫仑反应?2019年8月28日,周某平发生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21日事发当晚,周某平是步行至医院,神志清楚,值班医生没有仔细问诊便直接开具处方,其行为明显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周某平非当班医生直接进入库房取药,护士注射配药吊水没有仔细核对,也没有仔细观察病人,亦严重违反了医疗诊疗规范。
院方事后复印的病历资料和护理资料与院方发给原告的用药清单不符,病历有明显改动,对死因查明增加了不确定性。综上,被告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医疗服务存在明显不规范,对周某平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死者家属特起诉前来,请求判如所请。
三、医方观点
1、被告对周某平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国家的医疗规范和法律法规;2、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周某平的死亡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周某平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四、尸检结果
周某平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69mg/100ml。被鉴定人周某平死亡原因考虑为饮酒后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经心肺复苏术后,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肺出血、肺部感染,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2021年4月8日,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终止鉴定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本鉴定中心已于2021年4月2日下午在本鉴定中心召开医患双方听证会,因会上患方对周某平在x区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内容提出异议,而该病历为双方争议的关键点,本鉴定中心无法解决该内容的真实性问题,针对委托事项无法做出判断,故予以终止鉴定,退回所有委托相关材料。”
六、庭审意见
依据现有病历资料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可以得知,被告在对周某平进行诊疗过程中,患者周某平未进行挂号、交费,医生即对周某平开具处方进行治疗,病历的书写是在周某平诊疗之后补上的,因此被告的整个诊疗过程存在瑕疵。
本院综合考虑患者周某平的治疗情况、损害程度、死亡原因等因素,推定x区人民医院在对周某平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并酌情认定x区人民医院对四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其余损害后果由四原告自行承担。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25520.85元;2、护理费2928元;3、处理丧葬事宜费用4610元;4、尸检费16005元;5、死亡赔偿金79684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44873元(26924元/年×5年÷3);8、丧葬费38781.5元。以上八项费用合计979558.35元,由被告x区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除其已支付的费用72371.9元后,还应赔偿221495.6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区人民医院支付原告因周某平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221495.6元(已扣除其支付的费用7237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