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4:30: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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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当事人:我老公喜欢嫖娼,我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律师:老公喜欢嫖娼的话,老婆起诉到法院的话,如果男方坚持不离婚的话,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女当事人:嫖娼这么恶心的事,法院凭什么不判决离婚,我现在看到那个死男人就恶心。
律师:法院判决离婚,只有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般才会准予离婚。
女当事人:嫖娼还不能离婚,还有没有王法了?
律师: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嫖娼难道不算感情破裂吗?
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已经基本进行了罗列,《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很明显,在上述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嫖娼并不在列。因此尽管老公喜欢嫖娼,倘若老婆以此为理由提起离婚之诉,只要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哪怕他嫖娼被拘留或者被收容,这个婚一时半会也是离不了的,从法律上来看,这样的判决并无不妥,但是又总感觉怪怪的。
嫖娼属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属于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因嫖娼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过不下去也实属正常。
在此类离婚案件的庭审中男方一是坚决不承认自己嫖娼了,二就是表明自己会改过自新,以后不会再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大量相关的判例,老公嫖娼被拘留,被收容,甚至因强奸罪被判刑,女方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也绝大多数都不被法院所支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7民初44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某某,女,1980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1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2月8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法院判决离婚后每月支付给原告2,000元作为女儿王某2的抚养费支付至女儿18周岁止;3、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松江区西新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上海市普陀区雪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6日生育女儿王某2。从2015年3月开始,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在网上通过QQ及微信与从事卖淫工作的女人聊天,并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到卖淫女居住的地址进行嫖娼。2015年3月23日,被告自认意识到错误,向原告写下保证书。
但被告写下保证书后,非但不改恶习,甚至变本加厉。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于2015年8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被告王1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还是有的。被告虽然之前有过嫖娼行为,但之后已经改正了,普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也积极采取措施,一心想要挽回婚姻。
事实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被告于2001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6日生育女儿王某2。2、2015年3月,因原告发现被告有嫖娼行为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8月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年12月8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告认为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且已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婚后,虽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一心想要维持家庭完整,愿与原告和好,若原、被告能把夫妻感情及家庭责任放在首位,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珍惜,夫妻感情还有望改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范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XXX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老公的经济条件还不错
却不愿支付孩子的康复费用
甚至还想通过离婚来逃避
宝宝心里苦
妈妈来寻求帮助
1
Q1
老公工资挺高,有一套房子正在还贷,小孩做康复,老公拒绝支付小孩康复费用,费用现在由我出,老公还想离婚,逃避承担康复费用。
A1:
你好!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履行该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或未成年子女有权主张抚养费;而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就抚养费问题协商、调解不成,您与孩子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诉讼中,孩子作为原告,您可以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司法实践中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的判断标准就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否实际以其收益承担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建议你提前了解丈夫工资、奖金等财产情况,准备好孩子医疗证明、医疗费票据、自己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
如果您丈夫与您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小孩康复应属于上述“有特殊情况”的情形。建议你提前了解丈夫工资、奖金等财产情况,准备好相关证据。
2
Q2
您好,上私立小学的女儿在校内惨遭猥亵,校方有什么责任?我该怎样维权?
A2:
你好!
若是犯罪嫌疑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论是检察院提起公诉还是家属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除了上述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外,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家长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学校的民事责任。
小学生的年龄一般为6-12岁,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8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校方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8周岁以上的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受到幼儿园、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建议你依据上述内容,就侵权责任的承担,先与校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你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
3
Q3
今年5月25日在某海外购物平台购买的婴儿果泥,6月5日收到商品,今天发现三种果泥全部是过期食品,保质期为今年的1月。
A3:
你好!建议先与客服及“海外购”所在的网站平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起诉处理。
1、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该办法。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规时工商部门可以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你与客服及该网站平台沟通过这个问题,而该网站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那么该网站平台的运营商应当与“海外购”的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3、《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及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赔偿;该平台的运营商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还有权向该网站平台的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
4
Q4
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现在还没办下来房产证,由一个子女强行占着,老人没有留下遗嘱,理论上应该是所有子女均分,其他子女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起诉是不是要等房产证下来才可以?起诉时需要准备什么样的材料?因为户口都已经迁出,怎么样才能证明亲缘关系?是否还需要老人的去世证明?
A4:
你好!
如果房产证已经在办理过程中,待房产证办理完毕,且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变更产权登记;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处理。
如果从未办理房产证,要根据房屋的性质而定:1、部分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如公租房等不能继承;军产房等根据国家政策可以继承;2、商品房虽然从未办理房产证,但是购房协议、购房发票或者拆迁协议已经记载了其享有的财产权利,权利人死亡后,该财产权利当然可以继承。继承人可以先办理继承公证,待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由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将产权人变更为全部继承人,或者由想实际取得房产的继承人给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的补偿后由其独自所有。对继承份额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处理。
对于继承纠纷,几个子女可以直接起诉强占房屋的子女,只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人的身份信息、对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提交自己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在此提示你,本案由纠纷房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房产继承登记及诉讼过程中都需要去世证明。
户口不在一起,当事人可以前往公安派出所,请求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依法出具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5
Q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高利贷,那是不是谁借谁还呢?
A5:
你好!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由谁来偿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理解为因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目的而产生或用于家庭所需的债务。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规定有三种情况:1、夫妻双方通过签字或事后追认所表示有借债合意的(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共同债务共同签署”原则,有利于保护配偶的知情权,杜绝夫妻一方恶意举债);2、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但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这种情况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
因此,如果该借贷合同没有你的签字确认,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放贷的债权人也不能举证证明高利贷用于你们家庭生活,此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借钱的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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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经过
2009年8月份,杨佳(化名)与李静(化名)相识并自由恋爱。
2010年3月1日,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
2010年3月31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2012年2月26日生有长女;2014年12月24日生有次女。
双方婚后时因家务琐事吵闹。
李静从2014年12月31日至今居住在李静父母家。
杨佳多次到李静父母家喊李静,李静不跟随其回家。
李静起诉要求:
与杨佳离婚;
婚生子女杨甲、杨乙由李静抚养;
夫妻共同财产一台电视机等归李静所有;
共同债务由杨佳负责偿还。
二、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并生有两个小孩(尚幼)。
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家庭关系,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利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李静与杨佳离婚。
三、实践意义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
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应当从婚姻继承、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双方所生两子女尚幼,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综合本案实际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据此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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