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0:43:03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宁夏检察
案件一
杨某扇民警耳光后,经检察官批评教育,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并认罪认罚。7月29日,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中,运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将“认罪认罚”列入社会危险性要素进行考量,以没有社会危害性为由变更强制措施,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案件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
经查,今年5月7日,杨某因村里“压水管”的事情与村民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后对杨某进行劝阻,杨某非但不听劝阻,还继续以吵闹、强坐在“水泥水管”上的方式坚决不允许“水管”从她家后院通过。面对劝阻,杨某情急之下扇了民警耳光。民警依法传唤杨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仍拒不配合,终被强制带离。
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提起公诉后,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董林审查发现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对杨某释法说理、批评教育,杨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当场表示认罪、悔罪,愿意在法定幅度内接受处罚,并希望能向民警公开道歉。董林依法告知杨某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着重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详细说明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程序,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在法律援助律师的见证下,杨某在确知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是该院积极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体现,是具体运用新程序办理案件的首次尝试,大大节约了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案效率。
案件二
“谢谢检察官给我这个认罪认罚的机会,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近日,在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的积极协调下,辩护律师在银川市看守所认罪认罚提讯室,现场见证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过程。
杨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办案检察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联系了驻所检察官。“以前提讯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要排很久的队。今天在专门的认罪认罚提讯室,半个小时就完成了整个提讯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工作,节省了大量时间,办案效率大大提高了。”办案检察官说。
为进一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5月28日,上前城检察院邀请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看守所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联席会议,围绕《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第174条的规定,明确由银川市看守所打开“绿色通道”,提供认罪认罚提讯室,银川市司法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上前城检察院对各环节开展全程同步监督。随后,上前城检察院积极协调银川市看守所,在该所设置5间认罪认罚提讯室,为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