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2:59:37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自诉状,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中,由受害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刑事被告人,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递交的书面请求。
用于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情节轻微的侮辱罪、诽谤罪、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轻伤害罪等)。
(一)标题以“刑事自诉状”作标题。
(二)原告人和被告人基本情况
1.原告人:写明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原告不至一个人,应逐个按以上要求写明。
2.被告人:内容同原告相同。
(三)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主要写明所控被告人行为罪名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事实和理由
1.事实: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行为过程和造成的犯罪后果。
2.理由部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侵害行进行分析,指明犯罪的性质和罪名,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正文结尾部分通常写“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罪。为此,依据×x×第×××、×××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并署名具状人姓名和注明具状日期。
(五)附项
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原告人:张××,男,××岁,×族,××县人,农民,住×x××村。
被告人:王××,男,×岁,×族,××县人,现任××乡副长。
请求事项
被告人王××犯侵犯公民财产罪,请依法追究其剂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王×于2000年7月13日下午4时许,到我家催变征购粮食,我对他讲我家应交征购粮600斤,现已变了3000斤,剩下的待麦子凉干后再交,王中午喝了酒说:我是习民,是有意拖欠公粮。这时我的妻子李X说:乡政府供化肥的时候,只关照自己的七姨八婆,交公粮就想起我们了。不科这向牢骚话,使王大发雷夏氏,他骂我妻子是泼妇,明天再给你们算账!”,然后拂袖而去。第二天上午9时许,王带六个年轻小伙子,开了一辆卡车,闯进我家,抢劫财物。共抢走24寸康佳牌彩电1部、威力牌双缸洗衣机1台、永久牌自行车1辆、缝纫机1部和被褥4床。我妻上前阻拦,被一小伙子推倒在地。听说这些东西都拉到了乡政府。整个抢劫过程,我的邻居高××、赵××等有10多人围观,都可作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作为国家干部,应当懂法,他却利用职权,强抢民财,已构成侵犯公民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要求法院依照法律,追回我家的被抢财物,并追究王××的刑事责任。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签章)
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本状副本3份、书证3份
自诉人:王××,女,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大学文化,××县××区中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师宿舍。
被告人:杨××,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省××人,高中文化,××县××区中学教师,住该校宿舍。
请求
被告人杨××犯侮辱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是同事。自2000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对于我被提升为××区中学副校长十分不满,认为我影响了地的前途。于是经常在学生和教师中捏造事实,散布遥言,诬蔑我与×县教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认为我用色相拉拢了领导,如2000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杨××在学校教室走廊里,对青年教师牛××,学生章××、陈×等讲我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牛××、章××、陈×认为不可能,被告人杨××看见我向学操场走来,便故意与我接近,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粪向我脸上抹,我躲闪不及,脸上、嘴上及衣服上均被抹上粪便,当时围观的学生有邓××、马××等几十人。上述事实有证人刘××、唐××、郭火×、郑××的证言证实。
被告人杨××对我的提升心怀嫉妒,始则散布流言蜚语,毁人名誉;继又实施污秽手段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我的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工作不能正开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构成侮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和第170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1.本状副本1份;
2.被告人用粪便抹脏的衣服1件:(开庭时出示)
3.证人刘××、唐××、郭××、郑××可证明。刘×、唐××系该校教师,住校内教师宿舍。郭××、郑××系该校高二(3)班学生,住校内学生宿会208室。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乡××村。
委托代理人:谢××,××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乡××村。
被告人黎××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同时判处他赔偿给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20××年10月5日,我与被告人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当时他没争赢。同年11月1日,被告人黎××挑粪去菜地,途经本村荷叶塘(地名)时,见我在此犁田,顿起报复之心,当即放下粪箕,手持扁担跳下田里,朝我打来,我急忙用左手挡,被击中左臂。在场村民易××见状,上前劝阻,才平息了事态。我的伤情经法医检验鉴定: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左桡骨骨折,有法医鉴定书佐证。住院冶疗5天,用去医疗费1500元,陪护费500元,误工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有××医院的正式发票和郑××、吴××、陈××等人证实。
被告人黎××无故使用扁担,将我打伤,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和第36条第1款,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第170条第1款、第2款和第77条第1款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黎××的刑事责任,并判处赔我的经济损失4000元。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唐×
二○××年×月×日
附件:
1.本状副本1份;
2.法医鉴定书1份(复印件);
3.××县人民医院发票1张(复印件);
4.易××、郑××、吴××、陈××为证人,都住在××县××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