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可以单独找律师嘛,利用网络寻衅滋事适用什么罪

时间:2022-12-17 04:13:12来源:法律常识

网络上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网络上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关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类型模式,《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中明确的分两种类型对寻衅滋事的行为进行表述,根据《解释》中表述的内容,可以得出网络型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在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人;一是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人。对于第一种行为类型,辱骂、恐吓这种行为不论是在表现形式上还是造成的恶劣影响上,都是容易界定的,也是易被大众所判断和理解的。第二种行为将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起哄闹事相关联,同样构成寻衅滋事罪,这对于难以在网络上进行信息精准判断的普通大众来说可能并不是那么容易理解。

网络上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第一类:辱骂、恐吓型

相较于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还要遵守一定的礼仪与规则,互联网的存在让人的交流一定程度上变得简单了许多。言论自由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随意发言的保护伞,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在网络空间的问题都涉及到言论自由的界限问题。虽然涉及网络空间规制的法律有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但尽管如此,网络中的诽谤、辱骂甚至恐吓等行为愈演愈烈,这种行为与现实中的口头辱骂、恐吓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后果依然是使他人产生恐慌等不好的情绪,扰乱人的正常生活,影响严重的话会造成对现实社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网络空间中的辱骂、恐吓行为是发生率极高的网络空间犯罪行为。

网络空间发生的辱骂、恐吓行为既有单独发生的也有复合型的,例如单纯辱骂型的典型是张恒辱骂英雄烈士案,2019年的凉山火灾,社交平台“新浪微博”上出现了许多有关森林火灾事件的报道,此次森林火灾造成27名森林消防队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牺牲,针对此次事件,张恒在微博评论区发表“死的好”等极其不当的言论,侮辱这些因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他的这些评论被网友截图并在微博和其他社交平台上大量转发,在全社会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法院认为张恒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社交平台上对因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网民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辱骂、恐吓兼有的一般是情感纠纷案件,例如罗永军辱骂、恐吓他人案,罗永军与妻子感情不睦,使用自己的手机在互联网上发布辱骂和恐吓信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之后,在互联网上多次发布要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七市小学杀害学生、到威信县扎西镇石坎小学杀害学生等信息,阅读量从几十到几百次不等,造成相关单位及人员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样被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网络上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第二类:虚假信息型

网络承载着“虚拟社会”的身份,也就有着正常运行的自身程序,而真实的信息绝对是一切的基础。在现实的社会中所接触到的信息都不一定是真实可靠的,更何况是人人皆是信息生产者的网络空间了,其信息的来源只会更复杂。基于此背景下,虚假信息等借助媒体进行传播,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与现实社会中的起哄闹事的性质相同,最终都产生误导广大公众、影响社会秩序的现实效应。在司法实践中,“虚假信息”类型也是被告人经常提起二审或再审的。编造虚假信息型相对第一种来说更加复杂,行为手段包括编造、散布以及指使他人散布,主体也不限于个人,经常有团体性案件。单纯的编造虚假信息例如某被告人为发泄情绪,先后多次次在互联网上数家贴吧、论坛、网站上编造虚假信息后发布,获得较高点击率,法院认定其已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仅仅散布虚假信息的案件是最经常发生的,一般来说被告人从互联网上下载虚假信息,直接发布或者进行编辑发布,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被转发和扩散。团体性案件是近年来多发的案件,往往是出于通过获取关注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例如被告人蒋凯与其妻子共同投资成立广州云端传媒有限公司,在运营期间,安排云端公司员工注册300个以上微信公众号并分配给组长、员工进行管理、运营,通过花花平台等软件编造涉及两会的虚假信息发布在微博等社交软件上,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网络上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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