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9:57:58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邹宇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与来访当事人咨询和委托案件过程中,在明律师发现大部分农民朋友往往对一些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的认知和区分比较混沌,一遇到“事儿”就如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导致很多“事儿”没有找对主,错过了权利救济的最佳时机。本文,笔者就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实践中大家最关心的宅基地审批和征收的主体问题做一番浅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农村宅基地的最终审批主体为乡镇政府。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农民有建房用地需求时可以直接找乡镇政府。按流程必须要先由村集体启动村民自治程序进行批准,再由村集体上报给乡镇政府进行审核。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总之,请各位农民牢记,宅基地建房审批是必需的,绝不可擅自圈地建房,更不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一般耕地建房,否则被作为违建查处、拆除的风险将是极大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征地补偿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内,若多数被征地的村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以确定最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践中可能是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或者某项目的征收管理办公室等)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层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征收土地申请经过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上述法定程序中我们不难看出,农村征地的启动、实施主体是县级政府,而批准机关只能是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
故此,被征地农民要围绕着这两类主体选择权利救济途径,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提出意见、要求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加以救济。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遇到宅基地审批、征收这类大事情,大家可不能只知道找村委会或村集体。
征收的事情,村里根本说了不算,只能是去履行配合、辅助上级政府开展具体工作的职责;而宅基地审批的事情村里固然大权在握,但如果其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不作为,农民也要及时向乡镇街道乃至县级政府进行反映、举报,不必因村委会这一道坎儿而使自己的事情被搁置下来。
实在不成,我们还可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当然,相关的程序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启动,这样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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