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6:27:4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余某某,女,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人赵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犯重婚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于XXX年5月28日中止审理,同年9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6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与重庆市巴南区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XX年,被告人余某某在自己有配偶、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余某某已经结婚而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二被告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领养一女取名赵某甲共同抚养。
XX年,经被害人李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被本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XX年至今,被告人余某某与赵某某仍以夫妻名义在重庆市巴南区家中与其养女共同生活。XX年7月17日,被害人李某某再次报案,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XX年8月12日,被告人余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10月14日,本院(2019)渝XX号民事判决书准予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经李某某上诉,XX年1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表、住房租赁合同、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赵某甲、黄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违反国家婚姻法规定,被告人余某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赵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被告人余某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对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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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但还要注意,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