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0:40:03来源:法律常识
在接受法律咨询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客户有这样的想法:只要官司打赢了,诉讼的费用就应当由对方承担。
实际上,这里有一些误区。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支出主要为以下两种,在不同的情况下它们的承担者也不同。
第一种是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此类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比例。
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举例来说,离婚案件在性质上并无胜诉败诉之分,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第二种是律师费,即当事人为争讼而聘请律师所支付的代理费。
通常,律师费由委托一方当事人自行负担,以下两类情形除外:
1、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某些案件中败诉方应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包括(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
2、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律师在帮助客户修订合同时,经常会完善律师费承担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