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2:43:53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顾
因喜欢丰田“霸道”汽车(现已更名为丰田“普拉多”),家住辽宁省沈阳市的90后男子刘某某,决定改名为“刘霸道”,但被当地派出所拒绝。该男子于是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已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纠纷中,刘某某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名字的权利,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其要求本人姓名更改为刘霸道,但在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派出所多次沟通后,均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赋予公民使用、变更姓名的自由,但同时也对于该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定,故姓名的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自由权,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为“刘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一款汽车的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上述理由均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人人因个人喜好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故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变更姓名的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据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法无禁止即可为”并非“法无禁止可乱为”,当我们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法律的职责就是作出判断和平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但这种权利并非没有边界,还应当依法尊重公序良俗,不能仅凭个人喜好就自行创设姓氏或者随意地起名。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