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3:40:19来源:法律常识
浙江杭州一位白领韩女士报警
称自己的包在办公室被盗
包里东西不值钱
但包包是大品牌,价值2万元!
民警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最终小偷被抓住了
却发生了尴尬一幕……
1
“大牌包”被盗,女子紧急报警
近日,杭州一市民韩女士向西溪派出所报案:“我放在公司办公椅上的包包被人偷了!”韩女士说,包包内仅有耳机等杂物,并不值钱,但是自己的包包是大品牌,价值2万元。
同时,韩女士向警方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当天11点多时,公司里来了一个修凳子的工人,大家也并没有在意,但据韩女士回忆,工人在修凳子时东张西望,鬼鬼祟祟的,很有可能自己的包包就是这样被顺手牵羊偷走的。
根据韩女士提供的线索,办案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工作,通过查看案发现场公共视频发现,当天确实有一名工人模样的男子提着一个黑色大挎包离开,行踪可疑。
民警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张某,并于当晚10点多,在江干区某宾馆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
2
盗窃者准备将包卖给奢侈品收购店
经审查,嫌疑人张某,男,35岁。张某有盗窃前科,2019年9月底才刚刑满释放,2019年12月份来杭州务工。
张某交代,自己来杭一段时间,未找到什么正经工作,自己也很缺钱。于是在2019年12月24日中午,他伪装成维修工,进入到韩女士所在的公司,假借修凳子名义,查看有没有可以下手的东西。
张某说,他当时看到这个包包,就认为价值不菲,于是趁没人注意,上前将包包塞进了随手拎着的黑色大挎包内,然后迅速离开现场。
回到暂住的旅馆后,张某立即在网上的二手交易平台上寻找合适的买家,准备将这只包包卖掉折现。
很快,张某就联系到了上海某奢侈品店收购人员,双方谈好以5000-9000元的价格收购,具体交易价格,需要张某到上海进行实物验证交易。
3
万万没想到……
可是万万没想到,张某才刚联系好买家,民警就找上了门。
张某被抓时十分后悔,可是让他更后悔的是,经过专业鉴定,韩女士的包是个“A货”,估价仅值800元。
知道真相的张某,愣住说不出话来……
目前,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某的盗窃数额究竟如何认定呢?
12348值班律师这么说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构成刑法上的盗窃有这么几种方式,第一,盗窃公私此物,数额较大。第二,多次盗窃。第三,入户盗窃。第四,携带凶器盗窃。第五,扒窃。细心的你会发现除了第一种外其余四种都没有数额上的要求。
回到本案,本案的犯罪数额是800元。是不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但是,具有某些特定情节,“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也就是说500元到1500元就构成犯罪了。本案中,张某刚刑满释放,符合这些特定情节中的一种即“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因此他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可能也是符合法律上数额的规定的。
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因此无论盗窃的物品是真货还是假货,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而且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要求,就构成盗窃罪。
结合法律规定,盗窃的物品是假货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以实际价值计算。
如果该假货有价值,由指定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后,其实际价值达到刑法规定的计算盗窃数额的则构成犯罪。
因此,盗窃的是假货需结合该假货的评估价值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盗窃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是,本案中张某曾经因为盗窃已经受过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显然张某符合第一种情形,其盗窃货物价值为800元,按照1000元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其盗窃金额属于数额较大,故该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秦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也就是说,盗窃行为人盗窃得手物品的价值,是指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不能以物品所有人或盗窃行为人“自认为”的价值或者以盗窃人与目标收购方“谈好的”交易价格确定,应当以被盗物品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 姚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