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2:56:03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王学琛
此前备受关注的河北邢台“红水浇地”污染案件有新进展。2019年2月26日,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河北昊汇科技有限公司被控污染环境罪一案。界面新闻了解到,本案共涉及13名被告人,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此案源于2018年3月末,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东汪镇一口水井水质变红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口水井不断向外泛出红色的井水,沿着沟渠流进周围的麦地,不少农民正使用这些红水浇灌农田。此事件随后经媒体曝光,尤其是当地村民反映“自己种的粮食都不敢吃”,引发社会公众关注,此事件因此被称为“红水浇地”事件。
据此前媒体报道,网传视频发酵后,宁晋警方立即联合环保、水务等部门赶赴现场调查。2018年4月1日,宁晋警方宣布红水案件告破。经调查,排污企业为宁晋县境内的河北昊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河北昊汇”),初步认定该企业存在利用暗管偷排偷放有机染料废水、擅自填埋处置疑似危险废物、通过渗井堆存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警方依法对该企业4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
检方指控,2014年11月河北昊汇成立,在该公司生产运营期间,为降低生产成本,逃避环保部门监管,一直存在使用暗管偷排污水的行为。2018年1月该公司还因涉嫌工业废水直接外排,被邢台环保局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3月初,公司法人及其他12名员工多次利用晚上时间,通过暗管向公司南侧的汪洋沟排放生产废水。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河北昊汇在生产中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另查明,该公司东北部院墙外约200米处水井内的井水中,含有的三氯甲烷等有机物质。沧科司鉴[2018]环字第71号补2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污染井水中含有的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棕榈酸、硬脂酸等有机物质与河北昊汇的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经咨询有关专家意见,证实该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总计产生废水量为24万多吨,因违法排污非法所得人民币962多万元,而宁晋县政府为处理污染井水,共花费应急处置费用52万余元。
检方指控,河北昊汇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对刘某等13名被告人应当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开庭审理,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庭审持续近15小时,于2019年2月27日凌晨1点30分才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
本案被告辩护之一律师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倍战告诉界面新闻,从庭审控辩情况看,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河北昊汇排放到汪洋沟的污水是否为危险废物,这是被告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依据;另一个焦点是,井水异常与河北昊汇是否可证实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污染环境罪,据《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辩护人认为,对于危险废物的认定及因果关系推定,公诉人的依据为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而沧科司鉴没有依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方法》进行鉴别,结论是错误的。同样,对于污染井水与河北昊汇存在因果关系的推论同样存在程序错误,仅依靠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因果关系。
此外,被告辩护人表示,河北昊汇具有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通向汪洋沟的排污口设置也经过了水务部门批准。事发之后,有关部门曾经在河北昊汇院内打一眼120米的深井,但并没有红色或其他异样的井水,但鉴定意见却认定河北昊汇污染了200余米之外的井水,鉴定结论明显有悖常理。根据相关法规和实际情况,河北昊汇排放的废水并不能认定为危险废物,与构成污染环境罪没有关联性。
另据广宗县人民法院网站消息,广宗县人民检察院还针对此案提起了公益诉讼。检方起诉书认为,河北昊汇严重损害了周边生态环境,对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引起群众恐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方诉请判令被告河北昊汇支付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处理费用962万元、宁晋县政府应急处置费用521万元,司法鉴定费用17万元,共计1500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在覆盖全省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广宗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月22日正式受理此公益诉讼,目前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值得提及的是,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态势。而界面新闻此前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表示,涉及环境案件司法鉴定、非法倾倒废弃物行为认定、监测数据采用资格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比较难。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近日在新闻发布会期间介绍称,随着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增多,地方执法司法机关普遍反映实践中存在着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于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以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
其中对于危险废物的认定,《纪要》明确,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上述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