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3:30:33来源:法律常识
所谓违法拆违,就是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在此情形下,老百姓能否要求拆除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呢?
实践中,法院给出了不同的观点。但是通过领悟判例要旨,律师最终得出结论,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并非一律都不用赔偿,但是具体要看是否属于文末的四种情形。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的一审二审,来分别看一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具体如何认定该问题。
一审法院:在(2019)浙0802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虽然被告组织强制拆除原告违法建筑之前,仅向原告发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未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原告相应权利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但是原告重建房屋位于被告所辖集镇规划区内,重建未经审批取得许可,行为违法,重建房屋应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合法权益受侵犯才是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原告重建房屋系违法建筑,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在二审中,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我们来看一下二审的判决——在二审【(2019)浙08行终98号】中,法院认为:
首先,被告镇政府并无职权管理在集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为。其次,虽然涉案房屋在拆除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但是违法建筑并非都不具有合法权益,本案中,第一,涉案房屋是在原合法房屋基础上的拆旧建新,且该房屋系原告在分家后的唯一房屋;第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期限拆除的前提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而被告为道路拓宽扩建的需要,未经职能部门认定,即以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涉案房屋未进行补偿,执法目的不正当,且有违比例原则。
因此,涉案房屋虽系违法建筑,但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赔偿。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拆违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既有肯定的观点,也有否定的观点。
盛廷律师认为,虽然非法强拆造成的损害,与行政机关在合法行为状态下造成的结果相同,但法律之所以要求拆除违建需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不外乎在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害人民权益。
这里蕴含了维护行政系统秩序及保障人民权益的两个基本要旨。
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合法行政与非法强拆造成的损害相同,行政制度就将陷入紊乱,而且最重要的是,人民权益亦无从保障。
因此,在违法拆违案件中,并不会因为违建最终难逃被拆的命运,而认为已经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律师认为,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并非一律都不用赔偿,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有梯度、分情形予以处理。
如果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执法目的不当、违反比例原则,并导致老百姓丧失改正违法行为机会的,应当认定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