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6:01:38来源:法律常识
央视3·15晚会曝光“老坛酸菜”后,西安两律师向“康师傅”发起维权行动:一人将“康师傅”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索赔1万元,法院已立案;一人向“康师傅”索赔1000元,双方仍在协商中。
贾先生是西安一名律师。“因工作原因,我经常吃方便面。在所有方便面中,我最喜欢‘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的味道,吃了很多年了,家里会不定期储存。”
3月23日上午,贾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3月15日晚上7时许,他在自家附近的永辉超市,花13.5元购买了5包“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结账时已经8点27分了。
“当晚我没有关注央视3·15晚会,也没有吃买来的方便面。3月16日,大家都在谈论央视曝光的‘土坑酸菜’,我赶紧找视频看了一下,当时就感觉恶心地不行。”
贾先生说,因为工作原因,3月16日当天,他没有来得及去超市处理退赔事宜。3月17日傍晚,他带着3月15日晚上购买的5包方便面到超市协商退赔。
“看了我的购买小票后,超市工作人员说,可以退货,我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没同意。之后,超市又说,可以赔偿我10倍损失,即赔偿我135元,我仍然没有同意,我希望超市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赔偿我1000元。”
贾律师说,他吃了“康师傅老坛酸菜方便面”很多年,看了央视的报道,情感上真的不能接受。“加之事发后,‘康师傅’的道歉方式我不满意,所以我决定依法维权”。
3月17日晚上,在超市的协调下,贾先生联系上了“康师傅”西安生产商刘经理。“刘经理说,这种情况,他们同意退货,至于赔偿,需要向上级领导汇报。”
3月21日下午,“康师傅”西安生产厂家的刘经理回复贾先生:经请示领导,厂家可以赔偿贾先生10倍损失。贾先生同样没有接受。“这几天,我正准备材料,考虑起诉超市和‘康师傅’生产厂家。”
谈到为什么如此较真时,贾先生说,他并不在乎1000元钱的赔偿,“我是法律人,就想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争口气。”
韦先生也是西安市一名律师。3月23日中午,韦先生详细向华商报记者讲述了他起诉“西安康师傅”的前前后后。
韦先生说,他和家人都对“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情有独钟,“近年来,自己与家人吃过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不计其数”。
“土坑酸菜”被央视3.15晚会曝光后,韦先生从家里找出未食用完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其中一箱还剩17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非整箱购买的有4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还有1包是2020年2月买的,已经过期。
“这些方便面都是我从家附近的商店买的。”韦先生说,看到央视的“土坑酸菜”制作过程后,他和家人都觉得恶心反胃。“剩下的方便面不能吃了,造成了实际损失;以前吃了那么多,我和家人产生了巨大的精神恐慌......”
韦先生说,央视3.15晚会第二天,康师傅在相关声明中承认,央视曝光的问题酸菜被供应到了西安、武汉等4个城市,而他就是在西安购买的方便面,可以推定他留存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使用了问题酸菜。在这种情况下,他决定依法维权,起诉厂家。
“发现购买的方便面是‘问题方便面’后,我没有找商家、厂家协商退赔事宜,直接将厂家‘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起诉到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韦先生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他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提起申请赔偿1万元的依据时,韦先生说,主要是(购买“问题方便面”对人)造成的心理伤害、精神损失,这些伤害用多少钱才能填平,真的很难说。“目前食品领域的赔偿偏低,无论是3倍损失赔偿或10倍赔偿,加起来不到1000元的赔偿1000元,这不利于消费者维权。申请赔偿1万元是根据2个月的国民平均收入水平酌定计算的。”
韦先生介绍,3月21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他的起诉并立案。“希望通过此案,让食品生产企业以后认真做事,在食品安全生产方面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也希望通过此案,促进人们的维权意识,促进法治更加健全。”韦先生强调,该案的意义不在于最终能否胜诉,获得多少赔偿,重要的是通过诉讼,让生产厂家敬畏法律,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
贾先生反映是否属实?3月23日下午,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贾先生购买方便面的永辉超市。
该超市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贾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在这起事件事,超市也是受害者。“央视曝光‘土坑酸菜’当晚,超市就将所有‘问题方便面’下架了。3月17日下午,在与贾先生协商过程中,超市同意赔偿贾先生10倍损失,但贾先生不同意,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他们认为没有依据,双方协商未果。后来,超市联系了厂家,贾先生就与厂家直接沟通,再未与超市联系。”
当天下午,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接到贾先生反映后,他们最初的意见是等价退换货,但贾先生不同意。经过申请,公司同意向贾先生赔偿10倍损失,但贾先生仍然不同意。“此事我们仍与贾先生在积极协商之中”。
提到韦先生起诉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时,该负责人称,他对相关情况尚不清楚。
消费者购买问题产品后,如何依法维权?相关法律对“假一退三”“假一赔十”有哪些具体规定?在超市及厂家同意10倍赔偿的情况下,索赔千元是否有过度维权之嫌?律师起诉“西安康师傅”有哪些积极的社会意义?3月23日下午,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
谌江涛介绍,消费者发现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可以直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并向食药部门进行举报。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如果生产经营者拒绝赔偿的,消费者有权起诉至法院,消费者可以选择起诉生产者或经营者,也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共同赔偿。
谌江涛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贾律师要求超市或厂家赔偿1000元是合法的,是依法维权。”
谈到韦律师起诉康师傅,主张赔偿1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时,谌江涛称,从韦律师的起诉状来看,韦律师并没有明确其主张的1万元是什么费用。如果1万元确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韦律师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与人身权益、精神是否受到侵害及上述因素有关。”
央视曝光的问题酸菜,质量是否有问题,目前并无定论,这对类似案件判决有什么影响?法院审理期间,会不会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
对此,谌江涛称,从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声明来看,康师傅西安工厂使用的老坛酸菜系从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采购的,而从央视曝光的老坛酸菜的制作流程来看,是不符合食品生产的卫生要求的,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应无需再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举证、鉴定。如果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认为其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举证证明。
“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问题,是大家的问题。西安律师起诉康师傅西安公司,一方面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促进食品安全,值得肯定。”谌江涛称,食品生产企业应该担负起应尽的食品安全责任!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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