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7:10:54来源:法律常识
保洁员家属称仍未和跳楼男子家属取得联系
3月18日上午,一名男子从湖北崇阳县中医院门诊大楼10层跳下,砸中楼下61岁的保洁员雷女士后当场身亡,雷女士则全身多处骨折、挫伤,随后被紧急送往武汉同济医院抢救。
经过20多天的救治,目前雷女士已经清醒过来,但至今未脱离危险。4月12日,雷女士的儿子邹武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近一个月时间里,母亲的医疗费用已经超过20万元,每天的费用在八千至一万元。接下来母亲还需要做手术,但手术费用现在还无下文。
祸从天降,雷女士属于工伤吗?家属们又该向谁讨个说法?
据了解,雷女士属于外包公司派遣到医院的保洁员,而跳楼男子既不是医院员工,也不是该院的患者。医院方面称,发生这种事保洁员很无辜,但他们也是受害者。
男子医院跳楼砸伤保洁员
在昏迷20多天后,61岁的保洁员雷女士终于醒过来。由于全身多处骨折,她目前还未脱离危险。“基本靠输营养液维持,状态也很差,不能说话,只能比划下手势”,雷女士的儿子邹武称。
此前3月18日,雷女士在湖北崇阳县中医院做保洁工作,在经过门诊大楼门口时,被一名跳楼男子砸中,男子当场身亡,雷女士则昏迷不醒。随后,崇阳县中医院报警,雷女士被送往当地县医院抢救。
雷女士的儿子邹武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当天接到县医院的电话时正在外地打工,医生告知他母亲突发意外,对抢救没有把握,建议转至武汉的医院。
接到消息后,邹武立即买车票赶往武汉。第二天早上,他在武汉同济医院ICU看到昏迷的母亲,“医生说我母亲情况很严重,随时会有生命危险。”
医院的出具的患者病情证明显示,雷女士被诊断严重多发伤,包括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等。
母亲住院的20多天里,邹武和家人一直忙于照看母亲,至于事发经过,他还没有来得及搞清楚。而砸中母亲的跳楼男子家属,他们也没有取得联系,“一是没有掌握对方信息,二是人家毕竟失去亲人,我们现在也不好说。”
崇阳县中医院院办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那名男子是从医院的10层跳下,“那一层不是业务用房,窗户建得比较高,平时只能打开30%,得用力踢才能踢开,他把我们的窗户搞坏了才跳下去的。”
上述工作人员称,据他了解,跳楼男子30多岁,是当地一家私立医院收费室的员工,可能患有抑郁症,但具体情况他们并不清楚。
崇阳县公安局天城派出所民警表示,此事确有发生,但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医院向家属“借款”10万元:我们也是受害者
尽管母亲已经醒来,邹武一家人仍然愁眉不展。在近一个月时间里,母亲的医疗费用已经超过20万,每天的费用在8千至1万元,接下来待母亲能够自主呼吸时,还需要做手术,对于家庭贫困的邹武一家人来说,这笔费用目前还无下文。
“农村太穷了,所以60多了还得一边带孩子一边打零工。”邹武称,母亲在中医院做了大约五年的保洁员,主要负责医院大楼内的地面清洁工作,包括扫地、拖地、倒垃圾等,月薪在1000多元。
据介绍,先前,雷女士是经熟人介绍到这家医院打工,后来保洁服务被外包公司承担,工资也由外包公司发放。
邹武称,事发后,他们曾多次联系医院和保洁公司,希望能承担相应的费用。在多次协商沟通后,医院转来了10万多元,其他的医疗费用,一家人只能东拼西凑找亲戚借。
崇阳县中医院的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家属确实多次找医院,他们实在没办法,所以支付了这笔钱,“但10万块钱并不是赔偿,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借给他们救命的钱。”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医院的保洁工作外包于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保洁员并不是医院员工,而跳楼男子既不是医院员工,也不是该院病人,“所以发生这种事保洁员无辜,我们也是受害者。”
崇阳县中医院称,保洁公司通过政府招标平台中标,事发后政府已经联系该公司,希望能通过协商支付保洁员一定的医疗费用。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的龚经理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雷女士已经超过60岁,先前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或保险。事发后,公司工作人员曾前往县医院看望雷女士,并垫付了一万元的医疗费。
龚经理还提到,雷女士主要负责内环境区域的保洁,事发地点并不在她的清扫范围,他们推测,雷女士可能是在下班时遭遇意外。对于后续需要承担的责任,公司支持走法律程序。
律师:可以向跳楼男子家属索赔
过往报道显示,近年来曾发生多起坠楼人员砸伤(死)路人的案例。
2019年6月,四川眉山一名男子坠楼,砸中同住该小区的正在楼下遛弯的祖孙俩,三人均不幸身亡。事后,被砸祖孙的家属将坠楼者父母告上法庭,法院二审判决赔偿金额为106万元。
2019年11月,湖南长沙一名女子坠楼砸中24岁女孩小苏,坠楼女子当场身亡,而小苏被鉴定为伤残六级。事发近一年后,小苏父母起诉坠楼女子家属,索赔各项损失93万多元。法院最终判定跳楼女子的父母应赔偿小苏77万余元。
对于雷女士的遭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家属可以以跳楼男子侵害保洁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跳楼者家属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等。
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看来,如果跳楼男子没有抑郁症,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属不承担责任,但在赔偿方面以遗产为限对保洁员进行赔偿;若该男子确实有抑郁症,家属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雷女士未和保洁公司签署劳动协议,且事故或发生于下班途中,但付建表示,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范辰认为,保洁员虽由政府招标的保洁公司管理,但崇阳县中医院是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崇阳县中医院与保洁公司应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付建认为,该案中用工单位不存在过错,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付建称,医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该义务是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进行无限放大。“如果男子确实是踹开医院的窗户跳下,医院对该故意为之的行为,不存在相应的过错,医院在法律上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基于道德层面,可以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一定的救助。”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