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8:52:40来源:法律常识
南都讯 记者黄海林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4月12日上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惠州今年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赔偿金额为59.79万元。
据惠州生态环境部门通报,2021年4月11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会同龙门县公安部门到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展夜间联合检查,发现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其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上产生的废水同样通过一条塑料软管连接到隔壁厕所,将淡绿色生产废水排放到厕所内。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排放到厕所的淡绿色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发现该废水铬、镍、锌、化学需氧量、氨氮、氮、磷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因涉嫌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2年4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负责单位,组织涉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向其阐明了案件调查结论、鉴定评估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59.79万元的主张(含财产损失、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及律师费)。
经过详细的释法普法,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为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4月12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将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确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按约履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科长黄远华,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副局长梁海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博士黎颖治,惠州市律师协会环资委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章利兵等参加协议签订仪式。
“此案是惠州今年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更是龙门县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磋商成功仅用了6天时间,为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创造了“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样板,同时也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为破解“环境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新思路、新路径。下来,该局将继续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惠州高质量发展提供绿色保障。
律师说法:
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惠州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委员会主任章利兵律师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2015年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以来,以最严厉的法制和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该案从发现违法行为后,生态环境部门快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快速推进,启动磋商、成功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步伐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保障,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本案作为惠州市2022年首宗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在惠州市起到了很好的样板和示范作用,以磋商的形式,能够更好的节约一些行政、司法资源,更快的对环境进行修复, 对依法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积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