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21:36:45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记者 高敏 见习记者 应欣欣
通讯员 杭互法
西安某高校19岁大学生李某被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告上了法庭。支付宝起诉时表示,李某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报赔偿,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构成违约,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元及律师代理费1万元。21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支持原告支付宝的诉讼请求。
手机被“盗刷”获赔3050元
事情源于李某向支付宝申请的一项理赔。李某说,今年5月16日,自己和朋友爬山,下山后发现自己手机丢失,打过去提示已关机。李某立即用朋友手机登录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发现账户内的2550元现金余额及500元花呗余额都被盗刷了。
5月19日,李某向支付宝递交了理赔申请书,要求赔偿这笔被盗刷的3050元。为保障用户利益,支付宝一向承诺“疑案先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因此在案情未清楚前,5月30日,李某就以账户安全险的被保险人身份拿到了赔款3050元。
后台发出警报
然而,今年6月22日,李某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后再次登录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后台随即发出数据异常警报。随后的两个多月里,支付宝公司技术人员对异常信息进行了核验,事情果然并非如李某所说那么简单。
根据支付宝的后台数据显示,5月16日当天,李某的支付宝在12点28分、34分发生两笔支付交易;14点28分、29分、45分,李某的支付宝通过密码验证发生三笔交易,这三笔交易期间,李某的支付宝账户还被修改了密码;6月22日,李某两次通过人脸识别登录支付宝账户。这一系列操作的手机IMEI码均为同一个。IMEI为手机串码,是手机出厂时生产商所设置的独一无二的编码,相当于手机的“身份证号码”,这些操作行为表明,李某在声称已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了支付宝账户,并且使用了这部所谓已经“丢失”的手机。
正是此种数据异常触发了支付宝智能安防系统警报,提示李某存在虚假申报赔偿的情况,支付宝在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后,认为情况属实,于是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支付宝认为,根据支付宝与用户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用户不得使用虚假、欺诈等手段向支付宝申报不真实的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否则将会扰乱支付宝正常的支付服务保障秩序并对支付宝使用的支付安全防范智能风控系统造成数据污染,该行为属于对支付宝服务系统、数据的侵害,构成合同违约。
被告说法漏洞百出
9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庭受理了该案。9月7日,之前一直没有动作的李某匆匆返还了3050元,并向支付宝致电解释。李某与支付宝客服的通话记录显示,李某说自己的手机是中午11点丢的。可李某后来又承认,中午12点48分至34分的两笔交易是他本人所为,后三笔交易以及修改密码是他人所为,但未能解释他人如何知道他的支付宝密码。
针对支付宝的质疑,李某昨天当庭作了解释。他说自己是6月底回校后才在宿舍找到了自己已关机的手机。“原来是我室友用我支付宝里的钱给自己交了就业安置费。”李某说,室友与他的关系不错,“他知道我的支付宝密码,可能怕事情暴露被我打,一直都没有告诉我。”李某表示,自己获得了理赔金也找回了手机,就再也没管这事,没想到会因此被告上法庭。
但李某的种种说法在法官看来漏洞百出。就算同学拿了李某的手机代为交费,既不可能长时间将手机占为己用,也不可能在交费后不将交费情况告诉李某,更不可能在进行支付后私自修改账户支付密码,即便报案后也不予澄清。当天,李某所说的室友也没有出庭作证,可见李某所说的话没有任何证据做依托。
另外,根据李某提供受案回执上的公章显示,受案派出所为西安市公安局草塘派出所,这与原名“西安市鄠邑区公安局草堂派出所”不符。法院致电草堂派出所询问相关案情,得到的回复是没有接到报案。
法院认为,在系统数据反映事实、李某报案陈述事实及他事后解释事实三者间,存在难以弥合的矛盾,在李某不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支付宝主张按系统数据反映情况,从高度盖然性的层面认定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的事实,符合司法上的事实推定规则,因此对支付宝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李某赔偿支付宝违约经济损失1元并承担因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
宣判后,李某在视频上一直重复着:“我是有过错,但我承担不了这么多……”审判长官家辉表示,网络上的一切行为需要符合法律规范。倘若有更多类似被告这样的行为,企业会疲于应付,最终影响的还是诚信的企业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