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22:53:57来源:法律常识
大河报·豫视频 记者 李晓波 通讯员 韩莹莹 文图
5月2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21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据了解,2021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571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314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9.99%。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程序违法占比大
大河报记者注意到,在行政机关败诉的314件案件中,因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败诉的141件,占比44.90%,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败诉的46件,占比14.64%;因行政行为为主要证据不足败诉的43件,占比13.69%。其余还有因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因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因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原因造成败诉,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程序公正是行政执法行为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大河报记者梳理多起行政机关败诉典型案件,提醒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范例,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
案例1:违反法定程序强拆房屋
韩某某诉伊滨区诸葛镇政府强制拆迁房屋一案,诸葛镇政府在作出强制拆除行为前,未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催告等义务,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确认违法。
洛阳中院行政庭庭长王文朝说,个别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作出行政行为重视效率忽视程序,随意简化程序,不履行程序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程序导致败诉。在房屋拆除等行政强制案件中,因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案例2: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凭经验、凭感觉要不得
洛阳某置业公司诉嵩县自然资源局、嵩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行政登记案,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登记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办理登记证书部分显示内容与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登记事项不符,且不能证明申请人有过错,法院判决撤销起登记行为,判令行政机关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洛阳中院行政庭庭长王文朝说,个别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材料审核不严、凭经验、凭感觉作出行政行为,导致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案例3:不举证、不答辩、临时委托不了解案情律师出庭
王某某诉宜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行政登记一案,宜阳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举证、不答辩,未委派行政机关人员出庭而仅临时委托不了解案件的律师出庭,导致案件败诉。
洛阳中院行政庭庭长王文朝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规范依据,并提交答辩状。不提供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案例4: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洛阳中院行政庭庭长王文朝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仅要有法律法规依据,更应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包括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未适用或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完整或者适用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条款,甚至对同一类违法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依据。
宜阳县某超市诉宜阳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对本案涉销售同类产品的行为却适用《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一致,该案处罚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
案例5:履职担当意识不够
行政机关负有相应法定职责却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不担当、不作为典型体现。
范某某诉宜阳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宜阳县政府签收范某某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一直未予答复,法院判令宜阳县政府限期答复。
权某某诉原吉利区政府行政赔偿等七案,法院先后两次判决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对原告予以赔偿,但孟津区(原吉利区)政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当事人反复诉讼。
王某某、唐某诉老城区政府行政协议案,老城区政府设立的营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与王某某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但却未按照协议约定发放临时安置费,法院判令老城区政府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