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7:30:50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在现实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辞职时是以其他理由(如待遇低、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提出辞职,或劳动者辞职时并没有明确其辞职理由,或劳动者不告而别,辞职后又主张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写“个人原因”,很有可能会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目前,执法机关倾向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离职时就通知用人单位,并明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由。如果劳动者在离职时没有通知用人单位,或没有明确其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再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其他方式主张是被迫解除,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劳动者之后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才可以作为例外予以支持。
因此,劳动者遭遇欠薪、未缴社保时,应当明确离职原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更多关于劳动人事纠纷劳动仲裁的问题大家可继续留言,涉及隐私可关注后私信。#法律咨询 #劳动仲裁 #劳动法 #律师 #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欠薪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