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7:57:18来源:法律常识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实施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于单位犯非法经营罪,我国采取的双罚制,即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
在实务中,本律师办理的大部分涉及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却很少主动调查或者认定单位犯罪情况。其中的一种原因,就像本律师在《非法经营罪单位犯罪案件中,律师作为诉讼代表人应当如何开展辩护》论述的,就是单位在被起诉时往往找不到可以代表被告单位出庭应诉之人。另外的原因可能是办案机关未有意识到案件涉及单位犯罪的情况,类似本律师办理的某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案件,在整个侦查阶段办案机关一直以自然人犯罪办理案件,并未有意识到本案涉及单位犯罪的情况。当然这不是办案机关常出现的问题,刑事律师也常常忽略这点。
在非法经营案件中,相对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往往涉及到利益面比较多。在非法经营案件涉及单位犯罪情况下,刑事律师首先需要解决的辩护问题是单位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优先的问题。辩护的优先方向不同,则辩护的侧重点也不同。当然如果单位与个人之间权责分明,单位管理有序或者不存在公司人格财产混同,则不存在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问题。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不注重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导致出现了企业人格财产混同的情况。这类非法经营单位犯罪案件,由于单位利益与实际从事非法经营罪的自然人利益之间是存在高度利益重合,刑事律师的辩护方向并不会存在冲突问题。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优先选择保护自然人的利益,在能够区分非法收益归属单位的情况下,辩护的方向是应当是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当然这里面虽说大部分的利益存在重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单位的实际经营者仍然需要考虑取舍问题。尤其是在单位犯罪情况下,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虽然可以获得较轻的处罚,但是单位可能需要额外负担一笔巨额的罚金及单位信誉。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较大型股份制企业等,利益冲突就会比较明显,由于这些单位与行为人、股东与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利益混同关系,除非涉及无罪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双方辩护方向不可能存在共同的利益点。从单位的角度而言,其优先考虑的方向是保护单位利益,刑事律师辩护方向一般主张由当事人自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让单位尽可能避免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从个人角度而言,在无罪辩护不可能的情况下,其优先考虑的方向是个人利益,行为人一般主张非法经营行为属于单位行为,是由单位决策或者利益归属于单位,从而通过认定单位犯罪获得较轻的判决,并分担数额巨大的罚金刑。
因此,一个非法经营案件在涉及单位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辩护方向仍是律师必须首先面临的问题。当然这种选择也不是偏离事实、证据的辩护,而是刑事律师结合刑事法律、案件证据及事实认定情况下,判断是否存在单位犯罪还是单纯的自然人犯罪,从而基于当事人利益角度开展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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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葫芦
校正:花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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