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找刑事案件律师,检察院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时间:2022-11-15 14:55:11来源:法律常识


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检察机关在行动!

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把司法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规范司法办案行为,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19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和2019年7月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均明确提出,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落实“平等”二字,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于2019年2月印发相关意见后,双方组成3个联合调研组调研民营企业,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8次赴浙江、福建等地开展督导调研,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司法需求。

最高检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厅专设民营企业接访窗口,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办理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为民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部署要求,通过召开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开展专题调研、出台相关意见、实施“法律体检”等措施,为民营企业把脉问需促发展。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生产发展状况,慎重适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积极开展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坚决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营经济纠纷的案件;对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以更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放手发展。

据统计,2019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起诉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10377人、14203人,同比上升1.3%、39.7%。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184件,同比上升114%;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35件,同比上升289.5%。

河北检察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法治平等保护 企业平安发展

近年来,河北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注重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前不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让河北君乐宝乳业集团董事长兼总裁魏立华彻底放下了心中的包袱。

君乐宝是这起案件的受害方。在短短3个多月的时间里,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个人微信公众号多次发布君乐宝公司的负面文章,并以删除文章为要挟勒索钱财,非法所得达14万元。

从花钱消灾到依法维权,魏立华说,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花钱消灾不是办法

依法维权才能治本

事情发生在2018年4月份。君乐宝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网上突然冒出来好几篇关于公司的负面文章,标题无一例外都是“网传……”“网曝……”等,耸人听闻。经过追查,发现这些文章的源头是一个专门推送乳制品行业信息的微信公众号,账号的主人张某某曾经在乳制品行业工作多年,在业内小有名气。

“民营企业最珍视的就是品牌形象。所以,当张某某提出删帖需要一些费用时,公司为了息事宁人,给张某某转账1万元。”魏立华说,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这只是开始。过后,张某某不断找上门来,开口就要钱。

“我们这时候才意识到,一味地忍气吞声、花钱消灾不是办法。张某某的胃口越来越大、敲诈的节奏越来越快,这就是个无底洞。”魏立华说,2018年7月,公司最终决定报警,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得知该案后,迅速派专人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检察官马幸说,这起敲诈勒索案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随着个人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也随之增多。

马幸解释说,本案区别于一般的敲诈勒索,主要是以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为要挟手段,以非法占有为本质目的,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张某某对乳制品行业情况十分了解,也深知社会大众高度关注乳制品行业的食品安全问题,于是利用企业珍视品牌声誉的心理,提出支付“删帖费”的要求,迫使公司满足他的要求。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019年7月,河北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14万元追缴后退还被害方君乐宝公司。

慎重采取强制措施

做到“案子办了,厂子不垮”

如何减少因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这是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必须考虑的一道重要课题。保定市高开区检察院就办理过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某公司职工孙某因为没有收到工资,与公司法人、总经理罗某发生口角。罗某不慎致其轻伤,并因此被逮捕。

“受理这件案子后,承办检察官走访了罗某所在的公司,并与公司领导、罗某同事等谈了话。罗某掌握着这家公司的核心生产技术,他被逮捕后,企业很快陷入停产状态,职工全部停工在家,企业已经中标的5份供货合同很可能因为无法开工而面临高额违约赔偿。” 河北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何国昌说,检察机关还了解到,孙某没有及时收到工资是因为他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信息有误,并非公司恶意欠薪,“事情发生后,罗某本人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相关赔偿也已经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方意见,经过综合评估,依法建议变更罗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尽快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稳定员工情绪。罗某被保释后,公司仅用3天时间就恢复了生产,合同陆续得以履行,并且还签订了一批新的供货合同。

“企业负责人被羁押,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都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严把适用条件,慎重采取对人、对物的强制措施。”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顺生说,2019年7月,河北省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加强办案影响评估,慎重采取逮捕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杜绝不必要羁押情形的发生。

此外,河北省检察院还要求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重大、复杂案件提请检委会审议,争议较大、存在分歧的案件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

既要确保个案公正

也要促进改善执法作风

企业明明占着理,却遭受了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应当如何寻求司法救济?承德某旅游投资公司法人靳某对此深有体会。

几年前,承德市双滦区农牧局对该公司建设生态园项目的申请作出批复,批准建设。一年后,生态园投入经营。然而,此时,双滦区原国土资源局却以生态园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为由,对其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认为处罚不合理,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结果,双滦区原国土资源局随即向法院提出行政执行申请,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公司面临灭顶之灾,走投无路的靳某找到了双滦区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以及区法院的行政裁定均错误,并分别向原国土资源局和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双滦区原国土资源局和区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对该案重新进行了处理。

“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不仅要确保个案公平公正,也要推进行政机关不断改进行政执法作风。”丁顺生说。近年来,河北检察机关加大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及时监督纠正,依法监督纠正对涉案民营企业违法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行为。2019年1至10月,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62件459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87件362人。

丁顺生表示,河北检察机关还将继续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综合运用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大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财产权益。

合理运用不起诉权保障民企正常运行

江苏检察从“入罪”思维转向“出罪”思维

前不久,江苏苏州地区首个非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教育基地在常熟市经开区正式揭牌。600多平方米的基地里,互动问答触手可及,政策汇编双屏播放,普法、预防、警示、教育、宣传等功能一应俱全。这是江苏检察延伸办案效果,加强对民营企业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的一个缩影。

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近年来,江苏检察践行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充分考量不起诉权运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起诉必要性审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不起诉不是简单不诉了之

2017年,一封寄往某知名橡胶公司的匿名信牵出一起巨额职务侵占案。橡胶公司职工陶某等人伙同25家轮胎销售代理商的32名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2400多万元。

常熟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顾万炎发现,32名代理商负责人均为各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人,多家企业为大中型民营企业,多名代理商惧于商业潜规则,不敢拒绝陶某等人提出的虚假理赔。

“虚假理赔所得很少用于代理商负责人个人,50%左右返给了陶某等橡胶公司内部人员,剩余的大部分回馈给了二级经销商,用于维护客户、增加轮胎销量。”顾万炎说。

在多次走访倾听被害企业及地方党委、政府部门意见后,常熟检察院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动机、涉案金额、退赔情况、认罪认罚等情节,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橡胶公司14名涉案员工及12名代理商中的涉案人员依法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充分考虑这12名嫌疑人主观恶性和行为后果,在量刑建议中明确建议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在被害企业主动提出不起诉申请的前提下,对其余情节较轻且涉案金额较少的20名代理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也不能简单不诉了之。”常熟检察院检察长夏军告诉记者,常熟检察摒弃就案办案思维,在对20名情节较轻的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完善企业内部管控和风险防控意见,得到被害单位采纳。同时,协助被害单位组织召开全国代理商大会进行警示教育,开展犯罪预防讲座进行风险提示。

夏军说:“检察机关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将办案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维护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投资发展信心,切实保护了民企的发展。”

摒弃就案办案追求多赢共赢

2019年1月至11月,江苏检察不起诉1098名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人员。

在办理一起大额虚开发票案中,昆山市检察院考虑到涉案7家开票企业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款等情节且属被动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1年至2015年,陈某及其公司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为虚增建筑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无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要求7家工程承揽企业为其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3亿余元。为顺利完成房地产工程建设、方便结算工程款,7家企业为陈某虚开发票,使用陈某支付的开票费缴纳全部税款及支付相关费用。

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7家企业负责人全部自首,坦白虚开发票的全过程且证据充分。不久之后,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行,7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

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海东说,被判刑的企业不得被列入预选承包商,相关企业日后无法承接相应的工程,对企业将是毁灭性的打击。7家企业及其经营者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但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均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被动实施犯罪。不起诉决定帮助民营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了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而对于严重破坏合法、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陈某及其公司则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为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王海东说:“不能因为害怕承担风险就草率起诉。诉与不诉的标准不在于涉案数额大小,而在于何种决定能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据了解,苏州市检察院出台的《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办法(试行)》建立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要求每名检察官围绕中央有关非公经济保护政策,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起诉必要性审查。

尽量避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在一起企业员工非法窃取竞争对手数据信息案件中,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了解到两个竞争对手已经有战略合并意向后,主动做好促成工作,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并给予双方充足时间达成和解。考虑到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最终依法对12名涉案企业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企业合并成立的集团估值达65亿美元,被评为“中国独角兽企业”。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说,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江苏检察机关注重在法律框架内坚持“三个效果”的统一,用足用好刑事政策,通过不起诉裁量权的正确适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江苏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六类常见涉企经济犯罪规定了不起诉裁量标准,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入罪标准,确保准确打击犯罪。

譬如,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办理某物资公司及其负责人田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考虑到田某系自首、认罪认罚、有归还资金意愿和能力等情节,在做好对集资群众说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其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同时,严格区分涉案单位的违法所得和关联企业的合法财产,慎用财产强制措施,最终促成嫌疑单位归还全部集资款。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背景下,打击犯罪、追诉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敢于不诉、善用不诉同样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方式。”蒋永良说,江苏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中央、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最大限度避免办案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检察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案子办完拖垮企业

非羁押强制措施实现 法律监督与经济发展双赢

“案子办完了,企业拖垮了”,对无羁押必要的涉案民营企业家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进行长期羁押,既增加了错案的风险,也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为了防止出现这类现象,近年来,山东检察机关在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方面采取多项措施,通过完善案源收集、规范评估、跟踪监督为内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以实效提升“检察产品”品质。

拓宽审查案件线索来源

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既能够提高办案质量,也能够保障人权,使刑事诉讼过程更符合广大群众利益。自201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来,山东检察机关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效,推动专项活动稳步开展。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7月至11月,山东共计初审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100人,立案审查60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59人,建议被采纳58人,采纳率98.3%。

山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山东充分发挥看守所、律师建议审查的积极性,与看守所达成共识,监管人员发现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线索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羁押、不适宜羁押和不应当羁押的人员数量,减少监管场所羁押量,降低羁押风险,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全省立案审查的60起案件中,9起是看守所建议审查的,占15%。

“我们利用全省看守所约见检察官App基本全覆盖的信息技术优势,使在押人员可以随时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约见诉求,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尤其是涉民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到每案必审、每人必谈。”山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山东借助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专项活动调动在押人员申请积极性,全省立案审查的案件中,有20件是刑事被执行人申请立案,占33.3%。

“我们坚持谦抑审慎文明司法,积极开展对在押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山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第一时间审查羁押必要性

外省民营企业家高某向政府旧村改造项目先期垫付4亿元拆迁费用,后因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无力偿还5000多万元贷款本金,主动向淄博市公安机关投案。高某被羁押后,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积极协调政府归还高某前期垫资,让其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使嫌疑人的企业和政府项目得以正常运营,旧村改造工程继续推进。

淄川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孙丽华告诉记者,经全面审查,高某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4人均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涉案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已全部结清,银行予以谅解,高某等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因此淄川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

淄川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白亮说:“我们积极探索轻刑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落实轻微案件轻刑化,着力提高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解决羁押率偏高问题。针对捕后认罪认罚案件,第一时间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8年,淄川区检察院不捕率由2017年的29.05%提升至32.75%。淄川区检察院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决定释放达成和解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37名,占同期逮捕嫌疑人的20.23%。

尽可能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翁某是山东省高唐县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2017年11月20日,在工程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擅自施工,致使打桩机发生侧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同年12月8日,翁某被高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企业家一旦被逮捕,就会造成项目停滞、工人停工,加上接近年关,农民工的工资若不能及时发放,容易引发矛盾。”办理这起案件的高唐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闫爽告诉记者,翁某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翁某被羁押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而且其母亲病危,希望能见翁某最后一面。

经审查,2018年1月17日,高唐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提出对翁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当日被采纳,翁某的强制措施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回到企业后,翁某积极完善工程手续,使工程得以继续进行,稳定了员工情绪。

2019年3月19日,翁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高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现在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接受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羁押必要性审查,我们的项目就没法开展下去,100多名工人就会面临失业。非常感激高唐县检察机关让工程能够正常运转,让我能在母亲床前尽孝。”翁某说。

在闫爽看来,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要结合办案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需要,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羁押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才能营造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环境,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多赢和共赢。(人民日报、法制日报 魏哲哲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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