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21:10:24来源:法律常识
河南商报记者 吴军
郑州消费者杜先生在淘宝上买到了假老板牌厨具,与卖家及淘宝协商无果后,将卖家和淘宝告上了法庭。今年12月4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决书下来,卖家被判退赔十倍,淘宝无责。河南商报分别在2017年11月24日、12月6日、12月7日对此进行跟踪报道后,引起了众多网友热议。
近日,平顶山一位消费者唐先生联系河南商报记者,称他的经历和杜先生相似,也是买到了假货,但幸运的是,他告赢了淘宝。
同样都是在淘宝买到假货,为什么郑州案例只判卖家赔偿,淘宝无责,而唐先生一案中,淘宝却败诉了呢?
相中了一件男士英伦立领短袖,结果收到一件老头衫
唐先生是平顶山的一位消费者,2016年7月28日,他在淘宝网上相中一件上衣,名称为2016夏季薄款男装英伦男士立领短袖T恤纯棉印花青年polo衫,价格仅为16.5元,经过与卖家翟XX协商后,就付款订购了一件,颜色为藏青色,尺码XL,订单号2121498400891077。
2016年7月30日,唐先生收到货时,打开包装却发现是一件圆领的老年人穿的上衣,而且属于 “三无”产品。
随后,唐先生多次与卖家联系,希望退货退款,对方却一直不予答复。而与淘宝联系时,也是诸多不顺。
2017年8月25日,唐先生把淘宝列为被告,起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
唐先生的诉求如下:希望淘宝赔偿货款16.5元;淘宝依照相关法律加倍再赔偿货款16.5元;淘宝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
判决:
被告淘宝赔偿原告3倍损失,共计48元
经过开庭审理,比对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2017年11月25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对唐先生起诉淘宝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淘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向原告唐先生给付网络购物损失赔偿款共计48元;
二、驳回原告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淘宝负担。
也就是说,此案,唐先生告赢了淘宝,淘宝须赔付唐先生48元。
对比:
同样是在淘宝买到假货,为什么两个案子判决不一样?
同样是在淘宝买到假货,同样是与淘宝卖家联系不上,为什么郑州消费者起诉淘宝,淘宝被判无责,而平顶山的消费者起诉,淘宝会被判要担全责呢?
对此,河南商报记者细细翻阅了唐先生收到的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判决书,发现理由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原因,庭审时,淘宝提供的证据和唐先生提供的证据有出入。
对此,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原告唐XX系网络购物合同的买受人,被告淘宝系网络交易平台淘宝网的提供者,原告唐XX在被告淘宝上购买的男装因与卖家前述不符产生纠纷。原告唐XX申请退货退款时,遭到卖家拒绝。对此,被告淘宝在庭审时称“买家一直要求卖家退款不退货,卖家要求退款退货”,与其提供证据“交易日志”显示的前述内容不符。
第二个原因,淘宝举证不能。
我们来看一下判决书:
在原告唐XX多次拨打被告淘宝客服电话进行投诉反映时,被告淘宝以根据“淘宝争议处理规则”,因原告未申请淘宝小二介入,故未能对争议进行判定和处理,亦未能向原告发送卖家信息为由,未对原告投诉反映问题进行处理。被告淘宝作为营利性法人提供网络服务,其运营的淘宝网作为国际知名、国内驰名以及广大网民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首选的网络交易平台,因网络交易产生的纠纷或争议不在少数,其制订的“淘宝争议处理规则”作为格式条款,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者,与在该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及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该“淘宝争议处理规则”应为三方当事人(即淘宝公司、买受人、出卖人)之间的格式合同条款,依法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规范与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被告淘宝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的“淘宝争议处理规则”具体内容是否与其在庭审中陈述相一致,即便一致,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向买家或卖家进行提示注意或说明的法定义务,并取得了买家或卖家的理解和同意。
因此,被告淘宝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个原因,则是淘宝提供的卖家信息无效,导致买家和法院都联系不上。
判决书表述如下:
被告淘宝提供证据显示本案争议商品的卖家为翟XX,并提供其联系方式为182XXXXXXXX,但多次拨打均无法接通,而淘宝在庭审中称“该卖家现在已经不开店了。淘宝提供的只是商家在开店时的联系方式是真实有效的,至于商家退出淘宝后是否更换电话、电话是否畅通,淘宝是不能控制的,淘宝不能保证卖家的电话是一直畅通的,任何人都保证不了这一点”,这一说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被告淘宝不能提供其所称卖家翟XX的有效联系方式,在限其限期内提供时称“信息是卖家注册商家时提供的”,对其现在的信息及联系方式不知晓不确定,其在限期内提供的仍为前述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且在原告向其投诉反映时,被告以所谓的“淘宝争议处理规则”未向原告提供所称卖家翟XX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以致产生本案争议的纠纷。
因此,被告淘宝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向原告唐XX依法进行赔偿。
平顶山案中,淘宝要上诉;郑州案中,原告要上诉
同样是在淘宝买到假货,平顶山案中,淘宝被判担全责,给了郑州消费者杜先生信心,12月19日,杜先生联系河南商报记者,称他重新聘请了律师,准备上诉。
而在平顶山案中败诉的淘宝,也已于12月11日提起上诉,平顶山消费者唐先生也已收到了相关文件,准备应诉。
“在全国发生的各类纠纷中,淘宝从来没败诉过,以前号称‘零败诉’,我起诉他们的案子算是破了先例,现在他们上诉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估计是想扳回一局。我现在心里没底。”面对河南商报记者,唐先生谈到了自己的担忧。
而郑州的消费者杜先生则称,原本他是不打算上诉的,但唐先生的胜诉给了他信心,所以,无论上诉后,能不能告赢,他都想再试一把。12月19日,他已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商报首席编辑 徐驰 编辑 张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