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1:55:33来源:法律常识
白某向敬某借款460多万元,先后还款390多万元(含利息)。 后 白 某 入狱,其妻何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丈夫向敬某还款325万元。 白某出狱后,被敬某起诉要求还余款90万元, 通过结算白某才知多还了钱。 敬某随后撤诉,白某以不当得利起诉敬某,要求返还多还的款项。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妻子代丈夫还欠款 一不小心多还了钱
白某和敬某都是顺庆区人。 白某从2013年5月14日到同年10月8日, 先后向敬某借款3笔,共计4666500元。白某从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8月18日,先后分数次向敬某偿还本息共计3912000元。2014年9月, 白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后服刑至2017年5月27日。白某入狱后,其妻何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应敬某的要求代丈夫向其偿还借款。2015年8月13日, 敬某向何某出具收条一张,注明“今收到白某325万元正”。这325万元中,包括白某转让给敬某的230万元债权(他人欠白某的钱由敬某收取,敬某已收取),以及何某代白某归还给敬某的95万元。 至此白某共向敬某归还本息7162000元。
成为被告方知实情 起诉对方不当得利
2017年5月底,白某出狱。同年9月19日, 敬某向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白某及其妻子何某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该案开庭后,通过结算白某才知自己不但不欠敬某的钱,还向敬某多还了钱。随后敬某申请了撤诉。
2019年1月, 白某将敬某诉至顺庆区法院, 请求判令敬某返还不当得利2388820元。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敬某给何某出具的收到325万元的条据是对前期借款的结算还是收据。敬某认可325万元纸条中包含有白某转让给他的230万元债权, 但否认这张纸条是收条,辩解该纸条是对白某前期借款偿还情况的结算,不承认何某向其还款95万元。白某则认为,妻子何某还款时, 自己已被公安羁押, 何某对借款及还款情况不清楚, 不可能与敬某就借款进行结算。
此外, 敬某还辩解白某偿还自己的款项中, 还包括代王某偿还自己的一笔借款。对此,白某反驳说, 他在没有还清敬某借款的情况下,不可能帮王某还款。
两次审理查明真相 终审判决返还86万
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敬某书写的条据形式为收条,内容载明“今收到白某325万元”,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结算与收条的差别,该条据内容明确具体, 系敬某对其收款金额的确认, 法院认定此纸条为收据。 因敬某提出的白某代王某还款的主张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该院也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按照白某的主张,认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超出部分抵扣本金, 认定敬某向白某出借案涉借款4666500元, 白某超额偿还给敬某1392589元。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敬某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有损失的白某。 该院一审判决敬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白某返还1392589元。
敬某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至南充中院。南充中院二审查明,白某向敬某的还款数额一审多算了4万元,二审予以纠正。此外,二审依据敬某的主张, 认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5分计算,超过的部分抵扣本金, 确认白某超额偿还敬某862500元。
日前, 南充中院二审判决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白某返还862500元。(记者 何显飞)
什么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民法总则》 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 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 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本案中, 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出借人多返还了款项,对于出借人而言, 属于没有法律根据的不当得利, 故法院判决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