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9:36:17来源:法律常识
这两天,“弦子诉朱军性骚扰”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最终弦子败诉,不管后续如何,至少到此朱军起码明面上挽回了一丝尊严。
关于这起案子曾引起的轰动,想必网友们都有所耳闻,名不见经传的小实习生弦子,从此可算是彻底地扬名立万,不但在国内搞得轰轰烈烈,甚而还走上了国际舞台,摇身一变成了能代表国内女性发言的“女权斗士”,而朱军则陷入了人生的泥淖。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同情一切遭受“性骚扰”侵害的女性,也绝不是“受害者有罪论”的支持者;但作为一名专业刑侦律师,不得不说该案的确有其不同寻常之处,不寻常的地方至少有:
1.案件疑窦重重。2014年6月,小实习生指控国内知名主持人性骚扰她,而且还是首次见面、在一个人来人往的公共化妆间,进行了诸如“隔着衣服触摸胸部、大腿”等长达四五十分钟的性骚扰。由此可见,长相一般的弦子内在力量着实强大,而朱军莫不是被下了降头,完全不注重脸面,或者是他权力大到能毫无顾忌地在随时有人进出的公共场所施暴?(据披露,朱军没有任何行政职务)。此外,按弦子所说,朱军在对她性骚扰过程中前后进来了好几拨人,但竟然没有任何人发现异常。所以,弦子的控诉内容存在一些天然漏洞,有不合情理不合逻辑之处,难怪当时就有律师认为她有妄想症。
2.无直接证人。说朱军在性骚扰她的时候,突然“阎维文”进来了(因为当时的场所是央视公共化妆间),不得已朱军只要停止作恶。这使得阎维文一段时间内也深陷舆论风波。对此,阎维文摁手印作证自己没进过那个化妆间。
3.言辞前后不一。阎维文作证自己未进过涉案化妆间,后来弦子又发文称自己记错了,录口供时说的是郁钧剑。关于这段,其实从侧面论证了终审法院所做判决的正确性:
首先,弦子有可能是记忆混乱,也有可能是像某些网友所言的满嘴谎话,因为她的话前后出现了巨大的漏洞。
其次,法律考虑到了案件当事人存在因慌乱出现记忆偏差的情况,因此能否定罪还是要看证据是否充足,而口供并非是唯一证据。这也是法院最终驳回弦子上诉的主要原因:弦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军对其性骚扰的主张。
4.缺少物证。言辞证据有偏差,直接人证没有,那既然是性骚扰,至少当事人身体或其着装得留有蛛丝马迹吧——事发第二天,弦子报警称被朱军性骚扰。警方对弦子当天所穿的连衣裙进行鉴定,上面除了其本人的DNA和指纹,并未发现任何其他人的DNA和指纹。结果显然易见,也没有有力地物证证明弦子所言之事,而警方传唤朱军,朱军否认自己与弦子有过身体接触,所以当年警方因无证据显示有性骚扰,不予立案。
5.小人物借此机会登上国际国内各大平台,成为“女权”运动的风云人物。
按照以上分析,弦子对朱军的指控是缺乏有力证据的,后来此案也搁置了。没想到4年之后,网名“麦烧同学”的一位微博大V在网上爆料并推动朱军性侵弦子的新闻铺天盖地展开。现在存疑之处是,这位“麦烧同学”身份和过往不简单,她不仅为“境外组织”工作,拥有大量粉丝,而且经常在微博发布不当“恨国”言论,直言想去土耳其作妾也要“扔掉某国国民身份”,还为涉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罪的康明凯喊冤……
总之,种种迹象显示,弦子诉朱军案确实不像是一般的性骚扰案,弦子犹如一个在舞台上尽情展现自我的演员,“麦烧同学”很像在幕后策划推动者(其现在广泛称呼是“弦子案幕后推手麦烧”),因此就有网友将弦子和麦烧戏称为: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陈律师对一切有违公平正义的行为都深恶痛绝,其中既包括对他人实施的性骚扰,也包括对他人的诽谤和诬陷。
需指出的是,弦子诉朱军一案虽表面上看弦子的言语和行为有很多漏洞和不符常理之处,但谁也不能断然认定不符常理便绝不可能发生,只能说“公道自在人心”“判案要看证据”。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我们更多的是要学会保护自己,学会判断是否为性骚扰,学会正确应对性骚扰,遭遇性骚扰知道怎样保留证据,当然如果遭遇恶意诽谤和诬陷,也得懂得正确还击。
一,什么是性骚扰?
任何不情愿的身体接触都可能构成性骚扰。性骚扰还可能包括:裸露身体部位、索取性方面的好处、展示不雅图像、作出不当评论、开低俗玩笑等。
二,怎样防范性骚扰?
女性在社会当中还是处于弱势的地位,面对权力身份地位体力,各方面强于自己的男性,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给他任何机会,不要让他呆在你的暧昧距离之内,不要给他以想象和暧昧的空间,不要搞模棱两可,不要玩模糊战略。
三,如何应对性骚扰?
保持冷静,慎重表明自己的立场,很坚定地告诉对方你的不快,告诉对方请自重,请对方走开时声音一定要大,态度要坚决,并表现得很愤怒很厌恶,让对方知难而退;向自己信任的人或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若经常发生性骚扰要将发生的时间、地点、场合、对方的行为和谈话的内容留存下来,为以后的投诉提供证据。
四,如果遭遇性骚扰,怎样保留证据?
关键在于,第一时间进行医学取证,要注意保留“性骚扰”行为发生时所留下的衣物和行为痕迹。尽量在72小时内收集核心证据DNA,越早越好,可能从以下物品中获得:
1.女性体内的犯罪分子体液(精液、血液、唾液等);
2.女性内衣、甚至任何接触过的衣服、包、餐具、酒杯等;
3.房间任何的洗漱用品,如毛巾、牙刷等,妥善保管,避免污染。
如果可以的话,女性尽量避免一些可能会损害证据的活动,例如:洗澡、换衣服、以及任何的深度清理、清洁行为。
其次是寻找人证,最好是直接的目击者,但“性骚扰” 案件往往没有直接目击者。
再就是录音录像,因为录音录像可以编辑,所以在作为定案证据时不能简单地采用,必须确认无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以上只是关于性骚扰问题的简单普法,有疑问可以参考陈律师相关文章,如果您正面临这方面的困扰,欢迎咨询陈律师,给您专业权威的解答,关注我更多精彩内容。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