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22:48:0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贺某博,男,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9月XX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博犯赌博罪,于2020年10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贺某博伙同田某1(已判决)、陈某1(已判决)、涂某(已判决)、田某2(已判决)在酉阳县XX镇XX酒楼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近五万元,贺某博从中分得7000元。
2017年9月左右,被告人贺某博与田某1、陈某2(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涂某、冉某(已判决)等人在酉阳县XX镇XX汽车美容洗车场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近五万元,贺某博从中分得3000元。
贺某博因聚众赌博共计抽头渔利10000元。
另查明,2019年8月XX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村XX出租屋内将贺某博抓获。
案发后,贺某博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贺某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贺某博在与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
贺某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保证人户籍信息、保证人田某3的笔录、传讯通知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退缴凭证,证人蔡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贺某博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关系人田某1、田某2、涂某、陈某1、陈某2、冉某、黄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侦查等试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贺某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贺某博在与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
贺某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贺某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