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刑辩律师哪里找,江西上饶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22-12-20 06:27:46来源:法律常识

对幼女又亲又摸的父亲,到底有没有“违法猥亵”?

近日,一桩父亲当众对女儿“又亲又摸”、疑似猥亵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此前报道:高铁上男子撩起女孩衣服亲吻,系父女关系!警方称不构成猥亵违法)

事件缘起于一名网友的爆料:10月27日,从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上,一名男子怀抱一个约五六岁的女童,不断撩起女童的衣服,抚摸、亲吻她的背部、脸部、颈部,还将手伸进女童的裤子里,过程中,女童还说“爸爸,我疼,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

对幼女又亲又摸的父亲,到底有没有“违法猥亵”?

视频上网后,引发巨大的舆论反响,大庭广众之下如此“亲昵”的举止不仅越过了一般的道德界限,也触碰了公众对性问题的敏感神经。

10月31日,南昌铁路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但也有网友对这一简单通报并不买账。

周某某的行为是否踩进了法律的禁区?澎湃新闻采访多名刑事法律专家,进行了分析。

法律从未规定父女关系是猥亵犯罪的免责事由

多名刑辩专家告诉澎湃新闻,南昌铁路公安通报中“周某某与小女孩系父女关系,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一句,容易使人误解。实际上,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从未规定父女关系可以成为猥亵犯罪的免责事由。

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说,“猥亵作为一项法律明确禁止的犯罪行为,父亲当众猥亵女儿,更要依法严惩。”

《刑法》第237条中分别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袁瑜蔚认为,根据猥亵儿童罪的法理机制,猥亵儿童罪主观方面须具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以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不因犯罪人与被侵犯人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免责。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的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实施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利。在执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观点一:当众不断抚摸、亲吻,已触及底线

那么,结合媒体报道中披露的情况以及南昌铁路的通报,如何评价周某某的行为?

邓学平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超出一般意义上父亲对女儿的爱抚,符合猥亵的构成要件。视频中,周某某撩起女童衣服,不断抚摸、亲吻女童的背部、脸部,还将手伸进女孩裤子里。这一行为,无论是从公众的普遍认识出发,还是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考虑,都不是、也不应当被视作父亲对女儿的正常爱抚。另一方面,视频中女童明显以肢体和语言的方式,试图阻止亲吻、抚摸行为,可见周某某明显违背女童意愿,强制实施上述行为。综合主客观分析,周某某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嫌猥亵儿童罪。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不管是猥亵罪,还是猥亵违法行为,一般都要求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来违背对方真实意愿下实施。司法实务中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我个人认为这里也包括在本案当中的这种父女关系的利用。”

殷清利说,在通报不明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周某某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或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违法猥亵”。应根据“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对周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较为合理。

邓学平介绍,猥亵、性侵等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伴随其一生、难以磨灭。而实施这些伤害行为的人,通常就是身边的“熟人”。2016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布风险提示,罪犯与被害人是亲戚、邻居、同学、师生、朋友等关系的“熟人作案”非常高。该院自2010年以来审理的猥亵儿童犯罪中,熟人作案的达90%。

袁瑜蔚说,注意到视频中小女孩母亲、外婆就在旁边,但对周某某向小女孩实施的行为没有得到阻止。“一方面,当众在家人面前对亲生女儿实施猥亵行为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另一方面,根据此类犯罪熟人作案率偏高的情况,不能排除其行为就是在亲人习以为常下进行的违法行为。”

观点二:父女之间“打闹”,其行为可谅

周某某对女儿的行为,尽管网友“群情激愤”,但其妻子、岳母尚表“沉默”。周某某的行为,是否还存在其他可能性质?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思鲁认为,周某某是否有对女儿实施猥亵的主观故意是问题关键,也是该案必须查清的重点。

“警方的通报确实过于简单,但我们是不是应当相信警方,已经做过了周密细致的调查,确认了周某某在主观方面并无违法犯罪意图?”王思鲁介绍,首先,作为父亲去拥抱、亲吻女儿脸蛋、后背,拍屁股,有亲情的成分在里面,不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当然,嘴、胸、下体,这是三个最特殊的部位。亲嘴、触及胸部、下体的方法,时间长短等,这些需要考虑。

其次,在父女关系的背景下,不能单纯停留在猥亵的客观行为本身来认定。在周某到案后,警方可以从其表情、谈吐来判断。不仅仅从周某某口供,还对孩子母亲、一起生活的家人等进行调查,在不能排除家人包庇的情况下,对其夫妻间关系、周围的人等,进行相对广泛的调查。

“这个事件是在公共场合暴露出来的,我们应该相信司法机关不会用自由心证来得出一个偏护男方的结论。”王思鲁说。

此外,针对视频中女童的反应,王思鲁认为,与陌生人之间的“猥亵”不同,父女之间“玩打”行为,女方的不同意,不能完全以此作为猥亵的标准。

殷清利认为,周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周某某此次对孩子所为,是一时激动,还是长期实施。

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中,多名律师表示,南昌铁路公安的通报或许可以更详细一点。“通报没介绍案情,属于司法实务中的惯例。通报不是判决,警方可能认为没必要把调查到的具体内容通报,侦查又是国家秘密。但从公众的角度,男人涉嫌猥亵,尤其是对儿童,这是高度敏感的。”一位专家表示。

一句“不构成猥亵违法”,为何没能消解舆论质疑

(澎湃特约评论员 熊志)

事实上,此次通报前,坊间就普遍猜测,二人是父女关系,但这种猜测并没有影响外界对男子行为属于猥亵的朴素认定。目前调查结论印证了外界的猜想,不过“不构成猥亵违法”的通报却与大众认知相距甚远,这种落差感引发了更强烈的质疑。

二者的血缘关系,是否意味着猥亵违法的事实可以排除;还是说,男子行为举动上依旧没有达到违法的标准?

作出不猥亵判定的法律依据,铁路公安并没有提及。通报过于简单,没有精确地捕捉外界的关切焦点,自然缺少说服力,引发二次风暴在所难免。需要指出的是,个中是非没有厘清,并不利于女童的保护,还会因为对家长的保护性处理间接伤害女童。

如果是出于让事件降温考虑,那通报延伸出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不猥亵的说法成立,社会监督是否侵犯了女童隐私?这种担忧并非多余。此前轰轰烈烈的微博打拐,就曾引发过关于隐私保护的广泛讨论,过去的报道中,也不乏网友不明真相误伤他人的例子。

但退一步讲,即便在法律层面,“不构成猥亵”有据可依,就公序良俗考虑,公共场合如此不堪入目的举动,足以形成对社会伦理秩序的强刺激。提醒公众不必杯弓蛇影很重要,但就此事来看,舆论高度敏感也不是什么坏事。我们不能从结果倒推过程,否定社会监督的意义。

事实上,在中国这种强调家族秩序的环境下,有不少猥亵、性侵的案例,正是发生在温情脉脉的亲缘关系面纱下。家族自治的观念,以及把孩子当作家长附属财产的逻辑,甚至影响到了法律的制定。它使得家长的监护权,一度变成了对孩子的合法伤害权。类似例子还有夫妻间的家庭暴力,诉诸法律的成本相当高。所以,哪怕孩子被体罚致害,甚至被猥亵,但真正采取零容忍的高压势态剥夺监护权的案例少之又少。

有个细节值得一提,视频拍摄者提到,男子旁边坐着小女孩的妈妈和外婆。他们全程没有干预制止,这本身极不正常。它说明在血缘关系的保护色之下,一些让公众接受不了的有违公序良俗的伤害,能正大光明地上演。

当然,对公安的通报结果抱有疑义,不是说在此次事件上,一定得寻求一个符合大众心理预期的处理。至少,此次事件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猥亵的判定依据是什么?是具体的行为本身还是要将血缘关系纳入考量?如果答案是前者,那意味着调查还有追问的余地,通报还有进一步释疑的必要;如果答案是后者,那意味着相关法律规定,有必要做出进一步调整,提高惩戒尺度。

侵犯隐私的担忧,提醒公众要避免越界,防止社会监督沦为道德审判。但更重要的手段是,让法律法规突破家庭壁垒,从严惩戒猥亵,提升女童的保护力度,以此来规避外界聚焦所可能造成的伤害。

所以,回到此事来看,哪怕这次不构成猥亵违法,社会“睁大眼睛”也没错。至于外界对通报的质疑,以及所延伸出来的猥亵认定的讨论,也该得到官方进一步的回应。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刑事案件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打官司 伤残 程序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找律师可靠吗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