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8:07: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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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许某某自2000年8月入职海南某某药业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7年9月25日,海南省社保局作出《限期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2000年8月起至2013年3月31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缴行为,限定药业贸易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省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逾期将依法予以处理。
▼药业贸易公司收到《限期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后,未按省社保局要求如期到指定地点办理社保费补缴申报,2017年11月17日省社保局又作出《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对结果告知书》并经送达。
▼省社保局在通知中,告知药业贸易公司应为其职工许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共计53002.90元,其中本金26493.74元(单位缴纳本金19974.41元、个人缴纳本金6519.33元)、利息88.37元、滞纳金26420.79元,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利息和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要求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至25日到省社保费征收机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药业贸易公司不服,以省社保局为被告、许某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省社保局作出的《限期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违法,依法撤销该通知。
★争议焦点★
社保局作出的《限期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是否违法?是否应该依法撤销?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海南省社保中心作出通知书并无不当,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支持了社保局的决定,要求用人单位限期为许某某补缴社保。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
★实务分析★
第一,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对员工参加社会保险需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现实中员工被招聘入职上班后,有些用人单位迟迟不予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甚至采用要求员工放弃社保缴纳的承诺,来达到逃避参保义务,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员工入职上班以后,用人单位就有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定义务,如果发生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可依法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就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二,员工在遭遇到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应该及时采用合适的途径维权,以免将来发生疾病退休时造成更大损失。
员工在职或离职后,往往发现用人单位未为自己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早就因不同原因用人单位未交社保,社会保险给每一个人带来的保障,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经越来越重要,譬如当发生疾病时,如未参加社保中的医保,医药费将不能通过医保报销,当遭遇工伤时,因没有参加社保中工伤保险,享受工伤待遇将困难重重,特别是当年老退休时,因没有参加社保中的养老保险,享受退休时养老金将难以实现等等,因此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社会保险没有依法及时参加,不仅仅是给社会带来影响,而给员工个人带来极其严重的影响。
员工在遇到单位没有为其参加缴纳社保时怎么办?这就需要结合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有效的解决方法,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能解决时候,应及时委托专业人员帮助维权,千万不能拖延,时间一久相关证据材料收集困难,给维权带来的难度也就越大,同时要坚持信心,就像案例中的许某某的社保维权中一波三折,但是可喜的是最终还是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