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专业贩毒案件的律师,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2-20 10:02:06来源:法律常识

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师今天来具体分析走私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的认定界限。


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师分析一: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师分析二:贩卖毒品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贩毒行为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师分析三:运输毒品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的行为方式是转移毒品的所在地,所在地不是一个静态概念,而是一个动态概念,只要毒品曾经移动过,即使从A地运输到B地,但又运回了A地,也应视为运输毒品。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


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师分析四:制造毒品

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


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师认为: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师认为: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师认为: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


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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