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0:51:53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超成律所”)精选成功代理案例发布, 本期发布机械制造行业专利民事诉讼案例集锦(第三期),其他行业案例集锦将陆续推出,望持续关注。
本期案例速递
案例一:“可调芯装置及标签回卷器”系列专利起诉案
案例二: “便携式助跑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案
案例三:“楼面厚度控制器”专利维权系列案
案例四:“一种低能见度道路交通引导方法” 发明专利诉讼案
案例一:“可调芯装置及标签回卷器”系列专利起诉案
案件背景:
超成律所代理专利号为ZL201620685330.3、名称为“可调芯装置及标签回卷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系列维权案,诉深圳市迪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英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伟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洪某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超成工作:
超成律师通过申请行政执法、公证购买和公证制造行为等方式进行了取证,充分掌握了前述侵权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侵权证据,并对侵权人明知故犯的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先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多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超成律师在起诉过程中成功对主要侵权人财产进行了查封,为判后执行争取了有力保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据超成律师提供的被告恶意侵权证据以及审计报告,做出了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共计赔偿30万损失的一审胜诉判决。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调解,该系列案件最终以被告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结案。
案件亮点:
该案属于标签卷轴技术领域内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的案件,超成律师通过细致和繁琐的调查工作,配合分别打击涉案经销商和生产商的诉讼方案,帮助委托人成功维权,并帮助委托人在同类产品市场上排除了竞争对手。
案件代理律师:李骞(资深专利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华南理工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硕士/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张芮(超成律所资深专利律师 / 执业专利代理师)
案例二:“便携式助跑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案
案件背景:
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少儿趣味田径项目“软式体育器材” 的自主创新和研发的公司,拥有30多项相关专利。该公司发现山东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侵犯其多项专利权,且其推广力度极大,严重影响到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原告委托超成律所进行多项专利打包维权。本案为其中一项“便携式助跑器”专利的维权案件。
超成工作:
本案的难点在于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超成律所在接受原告的委托之后,首先将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全部比对,认为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并在诉讼中作为超成律所起诉侵权的依据。被告在开庭期间认为侵权产品中不具有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和“由弹性材料制成”两个技术特征,超成律所仔细研究证据,在侵权产品说明书中发现了侵权的蛛丝马迹,并当庭详细阐述了侵权产品包含上述两个特征的理由,最终法院认可并支持了超成律所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案件亮点:
本案系专利权人系列专利成功维权的案件之一,被告在仿造专利产品时进行了细微修改以逃避侵权责任。超成律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仔细研究侵权证据,且利用专业知识说服了法官支持超成律所的观点,对于专利维权、打击侵权具有积极意义。
案件代理律师:张芮(超成律所资深专利律师 / 执业专利代理师)
案例三:“楼面厚度控制器”专利维权系列案
案件背景:
原告为江苏常州个人,经营一家塑胶厂,主要生产几款原创设计的楼面厚度器产品,其为建筑用塑胶建材,用于楼板厚度控制,使楼层厚度符合国家规定。虽然每件产品单价低,但由于用量大,销量和利润都很可观。
原告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被告李某等涉嫌未经授权实施了侵犯原告两款专利权(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涉嫌侵权产品在淘宝、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和通过微信等方式大肆销售,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
原告认为李某等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专利权益,且扰乱了市场秩序,遂决定委托超成律所代其调查取证并向人民法院发起外观专利维权诉讼。
超成工作:
超成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后,建议原告采用先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再向电商平台投诉,最后利用所获得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的组合式维权方式。
在实地调查取证中,超成律所发现被告多是小作坊式经营,对调查人员非常警惕,导致实地调查取证失败。后本案办案律师采取网上公证购买的方式,固定了诸被告销售、许诺销售的证据,并多次通过阿里旺旺、微信等与诸被告联系,获取了销售、生产规模的证据。
固定证据后进行大规模电商投诉,切断销售商的线上销售通道,并利用所固定的侵权证据将李某等诉至法院。
在李某案件庭审过程中,超成律所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的特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
被告李某辩称,其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其销售量少,获利少;被告曾积极与原告寻求和解,没有主观恶意。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过程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超成律所主张,外观产品的比对应考虑整体观察,被告产品整体形状有显著的视觉效果,是比对的主要考量设计特征。在整体形状相同情况下,顶部外圈等细节等不属于实质性差异,因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超成律所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每个技术特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此外,超成律所主张被告淘宝店铺显示销量巨大,被控侵权产品上印有被告的电话号码,产品为被告自行生产加工,而且与被告聊天记录显示其有多台加工设备,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利益。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李某案中,法院接受了超成律所的请求,判决被告侵权成立,且认定被告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及制造行为,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案件亮点:
本案涉案专利属于小发明创造,但是专利权人维权意识非常强,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维权和宣传。此外,由于律师有力应对,维权案件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对于被告为小作坊式的生产厂家,其生产场所隐蔽、产品无厂家标识,常规的线下调查取证难以获得侵权证据,而且线下取证成本高,不利于大规模维权。对于此类案件,线上取证相对而言更经济有效。被控侵权人自认制造行为通常能够作为判定制造行为的依据。
案件代理律师:刘林敬(超成律所高级专利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法律硕士)
案例四:“一种低能见度道路交通引导方法” 发明专利诉讼案
案件背景:
杭州某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北京某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在山东省莱芜市某高速路段中安装的“高速公路雾区安全行车引导防撞系统”涉嫌侵犯其“一种低能见度道路交通引导方法”发明专利权,遂委托超成律所对上述涉嫌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并出具维权方案。
超成工作:
超成律所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基于涉案专利属于方法专利,具有取证难的特点,并且相关的引导方法需要通过传感器等部件之间的信号传输实现,无法通过肉眼看到,侵权行为认定较为困难。经过内部研讨,超成律所指定了分步维权策略,最终获得了被告北京某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安装被控侵权系统的证据、被告威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对被控侵权系统的文字介绍以及视频介绍的证据、被告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技术答辩书》、地方知识产权局制作的《专利侵权纠纷口头审理笔录》、被控侵权系统构成侵权的司法鉴定书等证据。
经过起诉与开庭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控侵权系统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构成专利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请数额。
案件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控侵权系统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构成专利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请数额。
案件亮点:
本案属于涉及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的案例,基于专利的特点,案件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超成律所提出了分步维权的策略。第一步:以专利侵权的名义向地方知识产权局发起侵权投诉,通过行政查处的口头审理程序获得初步侵权证据;第二步:在进行侵权行政投诉的同时与侵权行为地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沟通,以获得被告销售侵权产品以及调试侵权产品的相关证据;第三步:评估前两个阶段收集的证据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超成律师通过专业分析提出了适宜的取证策略,最终获得了法官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今后专利侵权案件的取证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件代理律师:刘林敬(超成律所高级专利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法律硕士)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是一站式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专业提供商,拥有专利律师团队、商标版权律师团队和调查团队,为客户提供确权、诉讼、侵权分析、合同起草、转让许可谈判、管理咨询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曾荣获“全国杰出知识产权诉讼团队”、“世界千佳律所”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