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8:56:55来源:法律常识
7月9日上午
江门市检察院召开今年首场新闻发布会
发布江门市检察机关
2020年上半年度典型案例
选取的七起典型案例,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宽严相济惩治犯罪,主动履职守护公益,全力服务复工复产;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新期待,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案例1】
马某想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马某想等人通过勾结屠宰场管理人员、冒充政府部门进行地下执法、纠集社会人员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对生猪行业人员长期实施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台城某屠宰场为主要活动区域,覆盖台城各个农贸市场、生猪运输行业、烧猪作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损害了生猪批发商、运输商的合法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猪批发销售行业链,严重扰乱了台城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9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想等1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一案提起公诉。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想、朱某就、李某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罚金等。被告人上诉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马某想等人的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深化捕前引导侦查和诉前的公检法联动配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第一时间组织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建议。在诉讼阶段,成立由副检察长担任组长的专案组负责案件办理,专案组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多次召集相关办案人员召开案件碰头会,就案件细节、财产处置、罪名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商讨,确保案件庭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加强对“保护伞”线索的收集和移送。承办检察官注重对黑势力背后“保护伞”线索的收集和梳理,确保“伞网清除”,向相关部门移送了“保护伞”线索。
三是善用检察建议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发现相关单位存在对生猪检疫监管不力情况,分别就加强定点屠宰场的常态性执法检查和检疫生猪执法工作人员监督、培训等问题向其发送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已就检察建议内容制定整改方案,通过重新设置标准化定点屠宰场,完善生猪进场、待宰巡察等制度,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管。
四是以案释法进行正能量舆论引导。通过本地电视台、本地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本院“两微一端”及时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发布。通过案例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鼓励发动群众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推动群众积极参与生猪屠宰等行业的社会治理。
【案例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检察机关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在关系到民生的问题上更加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也是政府部门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猪肉作为最常出现在人们餐桌上的肉类,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食品安全领域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不仅要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更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生猪屠宰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检疫制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2】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1994年,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的江门市某商住楼。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拖欠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65686.48元,某建筑工程公司遂向蓬江区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11月,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房地产公司需偿还工程款人民币1165686.48元。后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某建筑工程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作出民事裁定书,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中止执行。2016年6月,某建筑工程公司向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调查核实厘清执行款项归属,依法制发检察建议。该案历时久远、涉及面广,执行款项归属认定不清。蓬江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全部案件卷宗、与历次经手执行人员核实、向财政等部门了解等方式,查明:涉案商住楼是由某房地产公司出资兴建的综合楼,后由于资金运作困难成为“烂尾”楼盘。江门市政府后对该综合楼改造进行土地招标,并将部分楼房拆除补偿费用人民币2826000元直接划到蓬江区人民法院监管的账户,由法院依法处理给有关债权人。蓬江区人民法院将该款项划归为另案的执行款,部分用于支付了其他债务,余款2573003元一直未予处理。2016年9月,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向蓬江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纠正执行不当的问题。
二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两级院联合保障申诉企业合法权益。因执行款项未能到位,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将该案提请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并支持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论,向蓬江区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函》,并于2019年5月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监督蓬江区人民法院落实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该检察建议后,向蓬江区人民法院发函督促该院根据检察建议,确定具体承办人员,制定结案方案。2019年12月,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分配方案,依法对2573003元款项进行分配。2020年4月,蓬江区人民法院向相关债权人发放了执行款,某建筑工程公司取得执行款人民币1158580.85元。至此,一宗历时十多年的“执行难”案件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
【案例意义】
一是注重发挥调查核实权作用,准确判定执行款归属。在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向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当事人及了解案情的单位和人员等核实案件有关情况。认真查阅案卷,全面理清案件所涉执行款的具体情况,准确判断执行款的归属、执行债权的顺位,判定执行活动中特别是执行款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
二是注重发挥检察合力,不断增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刚性。对于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善用检察建议纠正法院执行活动违法行为。同时,为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落实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及时提请上级检察机关以“监督接力”方式跟进监督,联动合力把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落到实处。
【案例3】
容某影销售不合格口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容某影于2020年2月2日至2月4日期间,向何某富购买口罩后,通过微信以“医用外科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口罩”的名义进行销售,销售范围遍及广东、广西、江苏、贵州、黑龙江、河南、重庆、江西、云南、湖南等地,销售口罩数量近5万个,金额合计114080元。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容某影销售的口罩为不合格产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正义网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以容某影的行为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容某影支付销售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342240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口罩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经公开开庭审理,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意义】
一是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维护公共利益。本案是全省首宗销售不合格口罩危害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涉疫案件,也是公益诉讼探索“等外”领域的新类型案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于今年1月20日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正确佩戴口罩能够有效降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容某影销售不合格口罩,导致佩戴该口罩的使用者得不到防护,也无法阻隔病毒的传播,极大危害疫情防控,其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群众的健康权和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要求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召回产品,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新会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要求其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赔偿金,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人给予经济上的惩罚、威慑。通过要求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口罩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及时防止不合格口罩流入市场,提醒广大群众认真辨别口罩真伪,有助于牢固疫情防控警戒线。
【案例4】
江门某古典家具厂环境违法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对某古典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家具厂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家具厂处罚款20万元。该家具厂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决定。后该家具厂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家具厂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该家具厂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履行涉案缴纳罚款义务,后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向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0万元及不按期履行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20万元,合共40万元。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并于2020年1月移送新会区人民法院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在依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该家具厂负责人向检察机关反映该厂因所在镇土地规划等客观原因未能审批通过环评报告,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企业已被迫搬迁。今年又遇上新冠肺炎疫情,难以承受40万元的执行款,请求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能积极了解情况,依法协调,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帮助。
2020年6月,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在该古典家具厂原所在镇组织公开听证,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律师和当地镇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听证员。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基于该古典家具厂在受到行政机关的责令改正决定后能积极申请环评,后因政府产业布局调整、土地规划变化等原因未能及时通过环评;搬迁新址后又遇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上重大困难等实际情况,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联系协调各方,进一步化解家具厂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促成双方达成共识。2020年7月,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同意涉案企业以机器设备作为担保分期履行处罚本金,并依法减免加处罚的20万元。后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到该家具厂回访,了解到该家具厂生产经营已逐渐步入正轨。
【案例意义】
一是深入基层、公开听证,为案件提质增效“打基础”。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为双方当事人搭建了沟通交流的平台,有利于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提升办案透明度,也有利于开展释法说理,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是主动沟通、化解争议,为企业复工复产“添保障”。当前,“六稳”“六保”是全党全国的一项重要中心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将开展行政检察监督与精准服务本地特色产业发展统一起来,积极化解矛盾争议,为企业复工复产、稳岗位促就业提供检察保障。
三是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为基层社会治理“增温度”。“有温度”的司法才最符合法治精神。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因政府产业布局调整、土地规划变化等客观原因使涉案企业未能及时通过环评,厂房搬迁和新冠疫情导致涉案企业生产经营遇到重大困难等因素,力促双方当事人和解,践行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初心和使命。
【案例5】
督促整治受污染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鹤山市人民检察院12309热线收到群众来电,称该市某镇某工业区内的部分企业长期排放废水,损害周边农田的耕作条件,影响春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热线来电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公益诉讼专案组开展调查核实。专案组首先到涉案的工业区实地查看走访,并向周边群众了解水体污染的情况及对农田耕作条件的损害程度,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该工业区内确实存在长期排放废水的情况,且对周边农田的耕作条件造成了损害。随后,专案组根据调查核实到的情况积极与镇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沟通,一致认为应采取应急措施,首先保障当前农业春耕用水安全,解决农民燃眉之急。当地镇政府即组织做好了该污染水河段临时治理分流的应急措施。同时,为了彻底解决废水污染问题,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又分别向镇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详细论证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行政机关应采取的措施等。
收到检察建议后,镇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该工业区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排查中发现的相关企业存在不按规定设置排放口及存在的其他污染环境行为立案查处。同时,加强环保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普法释法。目前,该工业区总渠排黑水现象已停止。为进一步优化河道水质,镇政府已于2020年3月起进行河道清淤工作,并正在建设该工业区生活废水截污管网。目前相关河段水质稳定,附近的农业用水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案例意义】
在农业春耕用水的关键时刻,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主动履职,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治受污染的水体,解决农民燃眉之急。该案中,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内容论证严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行政机关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回复详实。该案为鹤山市复耕复产工作贡献了公益检察力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6】
谭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被害人谭某在台山市台城某美食店被黄某殴打至重伤二级。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黄某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被害人谭某不服法院刑事裁判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发现谭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将该线索交由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实地走访了谭某居住地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了解其生活状况、身体情况及家庭情况,又到被害人家中对其家庭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查,谭某被故意伤害后致身体三级残疾,医生建议其尽快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但谭某因离异独自抚养13岁的女儿,身体受伤后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家庭非常困难,治疗费用尚无着落。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谭某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遂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仅用3天时间便完成案件受理、审查、报批工作,及时向谭某发放救助金36930元,使谭某能够及时进行手术治疗。
二是推动促成社会救助。考虑到谭某的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台山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民政部门、扶贫办沟通,建议为其办理国家低保和依法向其发放残疾人补助金,及对其家庭进行建档立卡。经审查,民政部门依法为谭某办理低保,解决了谭某的基本生活问题。同时,市扶贫办也对谭某家庭进行建档立卡,按规定对其家庭进行长效扶助。
三是深入开展法律援助。针对谭某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不服而进行上访,且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台山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司法局沟通,由司法局为谭某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谭某顺利就该案的赔偿问题提起了民事诉讼。
【案例意义】
一是加强上下联动,畅通救助线索渠道。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将办案中发现的司法救助线索及时交给基层院办理,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线索后及时审查,对核实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办理,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切实把群众的困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办环节,确保做到应救信息不遗漏,实现了“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二是推进高效办案,实现多维度救助、援助。谭某国家司法救助案属于典型的被害人因案致贫、急需救治的情况,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深入推动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深度融合,在办案中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发放,三日办结。除了向谭某发放救助金外,还主动对接民政、扶贫办等部门,对谭某予以社会救助,有效缓解了谭某的家庭生活困难,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配合。
【案例7】
司徒某辉故意杀人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司徒某辉因女朋友潘某与其发生感情纠纷而怀恨在心,遂产生杀害潘某的念头。随后,趁被害人潘某不备,司徒某辉使用音响线从后勒住其脖子致其昏迷,见其苏醒后又用水果刀割伤其颈部6处。经鉴定,被害人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司徒某辉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司徒某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司徒某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后潘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以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为由判处司徒某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抗诉条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认定司徒某辉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并据此对其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罪责刑不相适应,应予纠正。后于2020年5月作出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司徒某辉的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司徒某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认真审查申诉材料。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申诉材料后,第一时间约见被害人,当面详细听取被害人意见,现场了解被害人颈部受伤和恢复情况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履行情况等,并依据法律规定和刑事申诉案件办案规则,依法调阅相关案件材料,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向办理本案各个环节的办案人沟通案件细节情况。
二是以公开听证促司法公正。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高等院校法学专家、律师代表、妇联代表等参加听证,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十余人列席旁听。听证会采取被害人陈述、公开示证、现场提问、现场回答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听证员围绕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及量刑轻重的事实及法律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使办案程序更加透明,群众司法参与度更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
【案例意义】
准确定罪量刑,是人民群众在刑事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基础。全面、准确把握案件犯罪事实,对案件提出精准量刑,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能力的体现。检察机关在衡量本案的量刑时并未仅仅局限于案件的犯罪结果,还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多个影响量刑的因素,从而能准确、全面把握案件的量刑情节。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目的在于通过再次审理,依法纠正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本案就是因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而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从而使已生效的错误判决得以依法纠正,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法律正确实施,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
文字来源:研究室
编辑:周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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