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9:48:55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邓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和老百姓一般会理所当然地认为:签了拆迁协议书,被拆迁的老百姓就相当于把自己的土地、房屋卖了,行政机关立刻来强制拆除房屋、清理地上物就是合法的吧?实际上不是的!
如果老百姓是被迫签了拆迁协议,但是没有交房/交地上附属物,这个维权方法还可以帮到您!
当老百姓和行政机关签订了拆迁协议,这个“拆迁协议”就是一种行政协议,行政机关要求老百姓履行协议是需要法定程序的!
在这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阳律师,将结合法律法规,为大家讲解被拆迁老百姓被迫签了协议后维权的合法路径。
2021年初,我国江南某村开始了一项“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将王先生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纳入了征收拆迁范围内。
因为王先生自己家的房子建设得很漂亮,有中式洋房、花园、小桥流水式造型,拆迁搬迁上楼就没这么惬意了。所以,王先生始终不愿意签拆迁补偿协议。
2022年初的一天,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找王先生喝了点酒,并在23点时候突然把王先生带到了拆迁办办公室谈事情。王先生酒意浓时,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空白的《拆迁协议》。王先生迷迷糊糊在签了字,然后被送回家了。
第二天早上醒酒了,王先生想起来签了空白拆迁协议的事情,后悔不已!王先生又想起来,好多花园物品等地上附着物,拆迁部门都没有在协议中补偿,房子等马上面临强制拆除!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马上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如果拆迁协议是被欺诈、胁迫签订的,该协议能够依法撤销。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其次,拆迁协议签订后,老百姓仍可以不交房,有权在司法强制拆除前进行依法维权,并要求对未补偿部分给予补偿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里,王先生和拆迁办签订的《拆迁协议》是行政协议,如果王先生不交房的,拆迁办应当作出书面的“履行协议决定书”,然后走司法强制拆除程序。在这个过程中,王先生都有权利依法维权、拒绝交房,并要求对未补偿地上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在拆迁案件中,拆迁补偿应当合法、合理,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现实中,征收拆迁往往涉及本地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和利益,也关系到每一位被拆迁人的的基本生存保障,并不是一纸诉状就能解决。
这需要专业律师在维权过程中从角度切入调查取证,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来达到目的。只有这样,老百姓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维护。因此,如果遇到了相关问题,大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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