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5:51:32来源:法律常识
文/曾庆鸿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国庆节期间,湖北陈某甲纠集江某香来到吉安某圩镇,邀约男子到老表家中楼顶天台提供按摩服务,趁机偷窃客户财物。公安机关以江某香多次盗窃为由,涉嫌盗窃罪予以刑事拘留。
争议焦点
多次盗窃如何认定?
辩护意见
江某香的家属委托吉安“三人刑”刑事团队的钟季平等律师代理,经过研究案情,我们认为江某香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盗窃,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径此地的多人进行盗窃,应认定为一次盗窃,不属于多次盗窃,且未遂,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途径此地的多人进行盗窃的行为已作出答复,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二是,江某香实施盗窃的时间和空间上有紧密型、连续性,区别于多次盗窃中“次”的判断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独立性之特征。因此,本案不符合多次盗窃的情形。
案件结果
经过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办案机关采信了律师辩护意见,本案转为行政案件处理,江某香在被拘留30天后无罪释放回家。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江西标准1500元,有盗窃前科等8种情形减半执行),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请示》的答复
2016年3月18日
多次盗窃中“次”的判断,可以参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多次抢劫的规定认定。但多次盗窃与多次抢劫必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主观方面考量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盗窃的故意,还是多个盗窃的故意;同时,更需要结合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实施行为的条件,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来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5]8号)
第三条 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