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8:49:09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国家法律日渐完善,依然有部分企业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那么当非法用工过程中劳动者遭受工伤应该怎么办?本文中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浅析。
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收劳动者并使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的伤残、死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当遇到单位非法用工,而受到工伤的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向单位主张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存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的情况,既然单位都不存在,那么劳动者该向谁索取赔偿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则劳动者可以以称号、原名称等作为起诉的当事人名称作为被告,注明已经注销,或者以主要经营者、出资人作为被告。
除了上文提到的一次性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例如在(2020)粤0114民初3883号案中,广州市某皮具厂在2017年3月22日已办理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者凌某某仍以该厂名义招聘原告做工,结合原告提交的盖章出具《证明》,足以认定上述事实,凌某某已构成非法用工。原告据此主张凌某某作为皮具厂承担非法用工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大家在找工作过程一定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而若不幸遭受权益损害,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