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0:20:23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10月21日,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在接受惠某某家属委托后,尚辩刑事团队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律师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结合庭审情况,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为惠某某作了罪轻辩护,法庭审理时采纳了尚辩刑事团队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5日凌晨3时,被告人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国利清真食品厂的屠宰场上夜班期间,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惠某某用拳将被害人刘某某头部打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惠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审判结果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涉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均有过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在亲属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惠晓峰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从宽判决。
1、本案系双方工作矛盾引起且被害人刘某某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均有重大过错,因此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惠某某酌情从宽处罚。
2、被告人自始至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惠某某也自愿认罪,悔罪彻底,认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且系初犯、偶犯。
4、案发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积极配合调查,并委托辩护人及其家属争取最大限度赔偿被害人的医疗损失。
坚实有力的案件事实与证据、理性冷静的当事人、勤勉尽职的检察官、坚守正义与良知的法官、敢辩善辩的智慧律师。”五大因素,力合一处才能铸就刑事辩护工作中的“天时、地利、人和”,作为律师,唯有尽职勤勉,坐冷板凳,慎思笃行,方能不负所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