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0:40:56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依法集中清收处置
银行业不良贷款、打击逃废
银行债务的联合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改善金融信用环境,保障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现就依法集中清收处置包头市辖内不良贷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收对象
在包头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逾期并形成不良贷款的、特别是涉嫌逃废银行债务的所有客户。
二、清收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
三、清收方法
(一)主动归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拖欠贷款人应主动到银行还清贷款本息;对于一次性偿还不良贷款本息确有困难的,可与金融机构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催收还款。自主动归还期限届满之日起,拖欠贷款人未主动到银行还款或与银行进行协商的,将作为重点联合清收对象,发出催收通知或律师函,对限期偿还贷款进行告知。
(三)司法清收。对催收后未归还或不签订还款协议的,债权银行将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如贷款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债权银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审判。
(四)信用惩戒。对仍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由受理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示,并通过互联网、电视台、报刊、微博、微信、法院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及村组社区公告栏、广场电子屏对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姓名、工作单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及失信内容向社会予以曝光,对其在政府采购、账户开立、工商办证、住房借贷、市场准入、高档消费、出入境、乘坐飞机高铁、子女就读私立学校以及入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等方面进行限制,实施全方位信用惩戒。
四、下列行为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一)以虚假诉讼以及抽逃、藏匿、转移资产行为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以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隐匿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贷款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四)以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不履行担保义务,损害银行债权的;
(五)以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大财务变动情况,损害银行债权的;
(七)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八)以恶意逃避、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损害银行债权的;
(九)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对涉嫌骗取贷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等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将被自动记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并将严重影响其在金融机构借贷。
郑重告诫在包头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已经逾期的贷款人和担保人要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做社会诚信的践行者、守护者。要树立诚信意识,正视失信风险,主动清偿逾期贷款,恶意逃避债务,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和信用惩戒。为此呼吁广大市民本着为个人负责、为家庭负责、为社会负责的原则,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努力构建诚信社会,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特此通告。
中共包头市委政法委员会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公安局
包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
2022年4月1日
来源:中共包头市委政法委员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包头市公安局、包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