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0:43:03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案件中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男方出轨,将财产赠与、转移给小三或私生子,而很多女方不掌握家庭的收入,遇到离婚问题时对于家庭的财产情况并不知情,客观上也给另一方隐瞒、转移财产造成了便利。
笔者根据多年实务经验,提供如下解决思路供大家参考:
一、注意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线索。
例如对方的银行账户号码(尤其工资银行卡)、房产证/购房合同、注册的公司名称、证券账户号码、车辆证件等等。
如果男方出轨,还需要留意小三的身份信息,微信号码等等。
这样做的目的是必要时申请司法机关进行查证,而法院要求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例如银行账户号码、微信号。
根据笔者的经验,只要法院同意给律师开具调查令,到银行或腾讯拿到对方的银行/微信流水,就不难找到对方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的证据。
二、避免用代持的方式处分家庭重大财产。
实务中有时会遇见这样的情况,男方有房产,却登记在男方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名下,即房产、股权代持。虽然房产一直都是小夫妻住着,购房款也是男方实际出的,但是在房产没有过户到小夫妻名下之前,离婚案件将无法进行分割处理。
因此,尽量避免用代持的方式来处分家庭重大财产,否则一旦离婚,很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风险。
三、考虑采用婚内财产协议等方式,保障自己的财产权。
笔者有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男方一而再、再而三地出轨,与小三生下私生子,女方一味忍让,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却不敢轻易离婚。
笔者建议,在男方第一次出轨时,女方就应当警醒,全面掌握家庭的财产信息,必要时要求男方与其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并办理公证,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也增大了男方日后出轨的成本。
例如,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将婚后购买的房产约定归女方个人所有。这样,如果男方日后再出轨,女方可以果断离婚,这套已经约定好的房产不会被分割,也不会被私生子夺走。
四、做好企业和家庭的财产防火墙。避免夫妻共同债务缠身。
有很多经商的家庭,一旦遇到离婚,各种麻烦和纠纷接踵而至,想离都难。当当网两夫妻各种撕扯,就是无数个中小企业主家庭的缩影。笔者建议:
1、如果女方不懂经营,最好完全不要参与。
为了避免企业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要担任男方企业的任何职务,包括股东、董监高、法定代表人、财务等等。此外,家庭重大财产如房产不要轻易抵押给企业,慎重以女方名义借贷融资等等。
2、如果男女双方都必须要参与企业经营,建议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构建财产防火墙,避免企业经营失败给家庭带来灭顶之灾。
五、协议离婚时征求专业人员的意见,不可草率了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民法典给弱势一方的权利,如果一方在离婚时隐瞒转移财产,可以起诉要求再次分割。但是,如果离婚协议里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那么再次起诉时将会遇到对方抗辩,不利于财产弱势一方维权。
六、及时起诉维权,追回被转移的共同财产。
被转移的共同财产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男方赠与给小三,另一种是私自转移到己方父母亲戚等第三人名下。
对于私下赠与给小三的情况,各地法院基本都支持配偶维权,取回财产,因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对于私自转移到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如果第三人并非善意,没有支付合理对价,那么也是可以胜诉的。
七、发现对方转移共同财产的,可以直接起诉,不用等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八、相信法律,综合治理。
一方恶意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多地法院已在离婚案件中试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遏止隐藏转移夫妻财产行为的发生。各地法院也加大了针对虚假诉讼、恶意串通、伪证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违法方的违法经济成本,让其得不偿失,增强法律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