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7:39:09来源:法律常识
张三与李四聚餐。席间,张三喝下半斤白酒。结束后,李四送张三回到居住小区门口后离开。第二天张三被发现死在楼道内。根据司法鉴定,张三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72mg/ml,处于醉酒状态,死亡原因排除了外力侵害。
张三家人认为李四作为同饮者,存在劝酒等不当行为,且未能将张三安全送回家,应对其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要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李四后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等不当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发现张三过量饮酒,且李四主动送张三回到小区门口,已经履行照顾义务。在回家路上,张三与妻子打过一次电话,通话过程中一切正常,并未有异常行为。通常情况下张三不会有死亡危险,不能苛求李四对张三的身亡具有足够的可预见性,李四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张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过量饮酒对身体乃至对家人、社会的危害性,枉顾自身健康和安全,放任饮酒,最终发生了坠楼事故,对此负有全部责任。
李四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张三家人1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同饮者强行劝酒,如灌酒,言语刺激等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饮酒人已经神志不清,失去自控能力,同饮者就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应将其安全送回家中。
若同饮者没有劝酒,且饮酒人离开时神志清醒,不能对同饮者过于苛责。
并非饮酒人一出事,同饮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那谁还敢和朋友一起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