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3:49:49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胡律师围绕指控机关所忽略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重点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正在规范民间金融行业,大力整治“套路贷”,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有效......
【被 告 人】唐某
【委 托 人】冯某
【案件分类】盗窃罪
【代理单位】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胡鹏 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A公司出借13万元给唐某。同时,唐某将登记在冯某(唐某之妻)名下的一辆奥迪车质押给A公司,约定如唐某未按期还款,A公司有权处置该车。后因唐某未及时还款,2015年10月该车被以19万元的价格转押与彭某。2018年6月,唐某通过“找车公司”确认其质押的车辆在上海市崇明区某地,遂于2018年7月前往上海,伙同他人通过技术开锁的手段,盗得车辆,并将车开回成都家中。后经被害人彭某报案,唐某于2018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二、办案经过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冯某的委托,指派胡鹏律师办理此案。胡鹏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会见了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具体情况。在案件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胡律师积极向办案单位提出辩护意见,前往上海与承办人面对面沟通交流案件情况,并对阅卷取得的卷宗材料进行反复研究,最终确定了做罪轻辩护的辩护方向。检方于2018年11月30日向上海市崇明区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案涉奥迪车定案价值为180500元),请求法院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上海市崇明区法院定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胡鹏律师于24日前往上海,为案件开庭审理做庭前准备,并在开庭前会见了唐某,与唐某沟通交流做罪轻辩护的辩护方向。庭审时,胡律师针对检方起诉书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我方的辩护意见,表示对于唐某“盗窃车辆”这一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异议。但我方认为由于案涉车辆在质押期间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唐某未按期还款后车辆就不知所踪,唐某担心质押期间该车因交通违章等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有可能由其妻子冯某承担,基于此,唐某盗窃车辆这一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身法律风险,不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胡律师围绕指控机关所忽略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重点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正在规范民间金融行业,大力整治“套路贷”,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有效。类似《借款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常有发生,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应判例。小额贷款公司因其不具备放款资质以及金融许可,其具有经常性、反复性的经营性放款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该类《借款合同》法院应当审查合同合法性。若唐某与A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有效,则《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质押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在《质押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在后获得转质押权的彭某取得案涉车辆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基于以上情况,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经法庭审议后,我方辩护人的观点得到了采纳,法官当庭对唐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4年。
律师解析
胡鹏律师:在接到这个案件后,我查阅过上海市法院对于犯盗窃罪涉案金额达到18万以上的相关案例,发现一般是按照《刑法》中对于“盗窃数额巨大”的量刑规定,判处有期刑期7年左右。在唐某盗窃车辆的客观事实、案涉金额均无可辩驳的情况下,本案做罪轻辩护似乎毫无着手点。基于我前期对案件背景事实的了解,发现案件侦办单位以及指控方都没有提及过唐某与A公司的《借款合同》。唐某与A公司的借款事实是本案区别于一般盗窃罪的特殊情况。我在查阅了大量关于民间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政策后,最终确定从唐某盗窃车辆的主观意图方面着手辩护,争取从轻处罚。在目前我们国家大力整治“套路贷”的大环境、大背景下,我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最终的结果委托人也是很满意的。由此可见,我们在做刑事辩护时,要实时了解当下刑事审判的最新动态,不要只执着于某一点,要开拓视野,打开思路,从多个方面考虑去选取辩护角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