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找特勤介入毒品案件的证据,律师如何找特勤介入毒品案件的证据材料

时间:2022-12-22 08:44:22来源:法律常识

01

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核心证据是物证毒品,司法鉴定文书就是毒品的“身份证明”,是整个毒品案件的“定海神针”。司法鉴定文书可以证明查获并送检的检材是不是毒品,是什么毒品,有几种,含量是多少?司法鉴定文书往往能决定案件的走向,如果没有鉴定出毒品成分,则不存在毒品犯罪既遂问题,被告人刑罚会较轻;如果鉴定出毒品成分,但毒品含量很低,则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如果鉴定出毒品成分,但毒品与海洛因折算比例很高,相同毒品数量的情况下,量刑也会较轻。例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也就是说没有含量鉴定文书,即使查获的毒品数量再大,法院也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再例如,某地警方在当地酒吧查获了一批饮料,当日电视台公开报道了该案,警方称查获的是新型毒品饮料--咔哇潮饮,主要成分是γ-羟丁酸。后来,鉴定文书出来了,鉴定意见显示查获的饮料是一种含有咖啡因的饮料而不是警方所称的γ-羟丁酸,且咖啡因含量低,和红牛饮料中的咖啡因含量差不多。该饮料是正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符合相应的饮料国家标准。最后,警方撤案了。警方被动撤案的原因是鉴定文书。当然,在大量毒品犯罪案件中,鉴定文书夯实了查获疑似毒品的毒品属性和含量,法院依法追究了一批又一批毒品犯罪人员。

毒品鉴定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在法庭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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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中的毒品鉴定文书往往由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虽然社会上鉴定项目为毒品毒物的司法鉴定机构很多,但它们很难接触到这类鉴定。而公安司法鉴定文书出具的鉴定文书让辩护人很难“啃”,主要原因是:1、格式化严重:典型的“八股文”。主文从前往后依次为送检单位名称和送检人姓名、受理日期、案情摘要、检材描述、鉴定要求、鉴定开始日期和鉴定地点、检验方法、鉴定意见鉴定人签名和鉴定完成日期,内容极其简练,比如检验方法一项,只记载使用了什么检验方法,至于检材如何处理的,上机温度、惰性气体流速、时间、图谱如何处理等等,均不会写在鉴定文书中,图谱也不会载入鉴定文书中;2、法院信任鉴定文书情形严重。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种种鉴定文书瑕疵,提出的鉴定人出庭申请、调取鉴定内档申请,法官往往置之不理;或者法官让检方提交一份情况说明予以回应辩护人的意见,这样的情况说明往往是避开辩护人的质疑,而是陈述他们依法依规鉴定,鉴定没有问题。辩护人的质疑和所谓的情况说明往往就好像是两条铁轨,永远不会交叉。极少有法院不采信鉴定文书的案例;3、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系公安系统内部鉴定机构,公安部制定规则内部管理,外部很难对其监督。

毒品鉴定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在法庭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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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制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审讯犯罪嫌疑人全程必须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入卷,辩护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这种措施的出台确实降低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和保障了人权。

为了保障称量过程真实合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称量过程应当录像或者拍照。该司法解释出台实施后,几乎所有的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中均有称量录像。司法实践中,称量笔录一般很难找到称量过程中的违法之处,但称量录像可以,因为称量笔录是警方单方制作的格式化文本,而称量录像可以把整个称量过程如实记录下来,包括警方称量时不经意的细节。比如一件毒品犯罪案件,称量笔录没有发现问题,但笔者通过称量录像发现警方混合称量疑似毒品的违规行为,该违规行为导致查获的毒品数量不清且不可逆转,最终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刑罚。

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真实反映经办人真实执法活动,一般不会作假。随着司法改革深入,以审判为中心逐渐深入民心,更多的规范侦查人员执法的录像也陆续入卷,包括上述同步录音录像、搜查录像、抓捕录像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录像,唯独缺少司法鉴定活动同步录音录像。

司法鉴定活动有其科学性、规范性,操作必须一丝不苟,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鉴定意见都有可能出现较大的误差,甚至出现错误的鉴定意见,所以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就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CMA认证或者CNAS认可。虽然目前绝大多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通过了CMA认证,但鉴定毕竟是人做的,是人就会犯错误。否则,就无法解释国家级实验室使用超范围的检测方法检测并出具鉴定文书的情况,也无法解释使用甲基苯丙胺国家标准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的情况,更无法解释使用海洛因国家标准检测出了氯胺酮成分的情况。

另外,从技术上分析,制作鉴定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从规则上讲,《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上述司法部规章已经明确规定录像是鉴定活动记录方式之一。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按照本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方法实施鉴定,并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果。公安部规章没有明确鉴定人以何种方式记录,但不能排除录像方式记录鉴定活动。

其他侦查行为同步录音录像的陆续入卷,技术上,规则上为制作鉴定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提供了保障,这些措施必将促进鉴定过程录音录像早日入卷并出示在法庭上质证。

毒品鉴定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在法庭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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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入卷并出示在法庭上,有一系列好处。

(1)、鉴定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入卷并出示在法庭上是司法公正公开的需要。如上所述,毒品鉴定文书决定被告人生和死,决定被告人刑罚长短;鉴定活动来不得半点马虎,必须一丝不苟,真实反映鉴定活动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理由不在法庭上质证。可以说鉴定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庭上质证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2)、鉴定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法庭上质证,可以有效促进鉴定人依法依规操作,提升鉴定质量,减少鉴定中的黑洞发生。

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头顶上的摄像头忠实记录着其一举一动,为减少自己麻烦,鉴定人会努力依法依规鉴定。

通过鉴定活动同步录音录像法庭上质证,合议庭没有采信相关的毒品鉴定文书,可能会反推追究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包括鉴定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责任。

(3)、鉴定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在法庭上质证,可以提升鉴定人出庭率。

鉴定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在法庭上质证,可能会出现一些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都搞不懂的技术问题,而这些技术问题影响鉴定文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为了消除这些技术问题,鉴定人出庭接受各方询问,可以有效消除各方的疑问。比如,用甲基苯丙胺国家标准检出咖啡因的问题,依照甲基苯丙胺国标,检测结果只有两个,要么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要么没有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怎么可能出现检出咖啡因的结果呢?这个问题只能由鉴定人出庭解释说明。

(4)、鉴定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保护鉴定人。

鉴定人依照规程操作,同步录音录像忠实记录,无论辩护人如何质疑鉴定文书,但鉴定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明鉴定人是依照规程操作的,没有任何过失。这实际上保护了鉴定人。

综上所述,鉴定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法庭上质证,可以有效解决鉴定过程中种种黑洞,提升鉴定整体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作者: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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