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8:58:14来源:法律常识
“各位委员,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为了深入贯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充分发挥律师对司法权规范行使的促进作用,积极推动审判权制约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8月28日下午,仙桃法院召开审委会,首次通知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接受询问,对“此罪与彼罪”存在重大分歧的刘某抢劫一案进行审议,案件公诉人、辩护律师均在审委会上发表意见并接受审委会委员询问,来自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正在向审委会做陈述,这在汉江辖区法院尚属首例。
本次审委会由仙桃法院院长丁拥军主持,11名审委会委员参加,仙桃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高光华、吴玉莲列席会议。
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案的定罪问题,即基于案件事实和相应证据,被告人刘某是构成抢劫罪还是非法拘禁罪。鉴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仙桃法院决定通知公诉人、律师同时到会,让审委会委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的陈述与主张,并对控辩双方进行询问,以便作出客观公正判断。
承办法官汇报了该案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后,公诉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取证情况、法律关系、罪名认定及依据等内容进行了说明,辩护人就争议事实、法律关系认定等充分发表意见,审委会委员对控辩双方进行询问。审委会委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对该案定性和裁判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表决,形成了处理意见。
法院根据案件审判需要,通知检察官、律师到审委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有利于审委会委员全面了解案情,作出客观裁判,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法院与检察机关、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增强审委会运行机制的透明度,提升裁判公信力。
下阶段,仙桃法院将进一步树牢“在监督下工作、在阳光下用权、在制度下办案”的理念,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常态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不断探索完善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