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0:28:1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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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日开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60026********2710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35号2楼201房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海南鑫旭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日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0107民特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2)琼0107执353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鑫旭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付清欠款74000元及以未付饲料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为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鑫旭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执行费1010元。
联系举报电话:刘法官 0898-6585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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