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犯可以找几个律师,刑事案件可以取保

时间:2022-12-22 19:18:40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能否少一些羁押,多一些取保?


每每看到朋友圈,微信圈的律师朋友展示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时候,我的心总是会有一股冲动,手贱的冲动。
刑诉法规定的几种羁押必要性,也就是逮捕必要性当中,相当多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根据刑诉法第81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按照这个规定严格执行的话,有相当多一部分在押犯是要取保,不能逮捕的。
首先,这个规定已经很明确,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期的。这是大前提,符合这个大前提的,才能采取逮捕措施。但是,有许多轻微的伤害案,盗窃案,诈骗案等,也许实际只需要三处三五个月的拘役,甚至可能判处免刑。却被以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期为由批准逮捕。因为刑法规定的刑期,除了危险驾驶罪明确六个月以内的刑期之外,其他最少也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些甚至可以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这些轻微犯罪嫌疑人而言,对他们采取逮捕措施,明显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更何况还有一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一个很扯淡的规定,举报人、控告人的报案算不算有证据?这样的证据够不够?
其次,即便符合上面的规定,还要具备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5个社会危害性之一的发生。这是小前提,也是逮捕必须具备的条件。而这5个社会危害性很显然,第3个是采取逮捕措施最可惜肆意妄为的理由。哪怕是证据确凿充分,甚至嫌疑人都认罪认罚的。反正就是,关你没商量,刑诉法第81条规定的理由,随便找个沾上边就可以。
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且据说还有一定比例的考核指标。尽管许多看守所的监室里人满为患,甚至一间监室要关押十几个甚至二十几个嫌疑人……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的两个条件,才可以采取逮捕措施。个人觉得,无论是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还是从刑诉法81条规定来看,逮捕、羁押应当是补救措施,取保候审应当是主要措施。只有在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5个社会危害性时,才采取逮捕措施。
而关于这5个社会危害性中第3个,刑法已经规定了伪证罪来惩罚。对于嫌疑人而言,如果再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还要面临着被数罪并罚的危险。除非个别案件,否则还会有谁愿意冒这样的风险呢?但这个理由,却往往成了检察院侦监部门作为批准逮捕的理由。由此可见,我们国民的诚信问题,相互之间的信任问题,在这个层面上也可以充分体现。
刑事全覆盖来临之前,就已经有很多看守所存在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全覆盖了。那么多需要律师会见的嫌疑人要争抢有限的会见室,还能保证充分会见吗?
读着杜甫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想起那年路过成都杜甫草堂,目睹茅屋都被秋风所破的草根文人的草堂,竟然面积如此之大,环境如此之优雅。我想,如此奢华的草堂即便是天子呼来不上船,自称臣是酒中仙的李白也会往而兴叹,自叹弗如!杜甫泉下有知,不知该做如何感想?我想,布衾多年冷似铁,娇儿恶卧踏里裂的情形肯定不会出现了。若杜甫草堂能有如今之奢华,就不需要感慨“安得广厦千万间,大辟天下寒士俱欢颜”了。
躺在床上,思考着刑诉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我到底是文人,还是律师?
看到律师群里有在晒律师用易经用玄学提供法律服务。而我依旧用文人的迂腐,来思考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多一些取保,少一些逮捕呢?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刑事案件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打官司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找律师可靠吗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