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9:23:57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应该对案件进行刑事侦查,通过固定证据以落实案件的真实情况,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时,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对有关证据的固定行为进行见证。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不得担任侦查活动见证人的主要有以下3种: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不能正确表达的不可。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不可。
3、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公安内部人员和聘用人员均不可。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国杰律师说》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的侦查活动,是正确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的行为。在相关侦查活动过程中,邀请有关公民作为有关见证人,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和客观性的第三方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因此,在侦查活动中使用合法的公民进行见证,也是公安机关通过该行为对自己侦查活动进行背书的行为,因此,不复核条件的见证人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但同时也规定,如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通过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的方式作为合法性和客观性的证明。法律从来不会强人所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