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找见证人合法不,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时间:2022-12-22 19:23:57来源:法律常识

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应该对案件进行刑事侦查,通过固定证据以落实案件的真实情况,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时,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对有关证据的固定行为进行见证。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不得担任侦查活动见证人的主要有以下3种: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不能正确表达的不可。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不可。


3、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公安内部人员和聘用人员均不可。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国杰律师说》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的侦查活动,是正确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的行为。在相关侦查活动过程中,邀请有关公民作为有关见证人,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和客观性的第三方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因此,在侦查活动中使用合法的公民进行见证,也是公安机关通过该行为对自己侦查活动进行背书的行为,因此,不复核条件的见证人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但同时也规定,如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通过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的方式作为合法性和客观性的证明。法律从来不会强人所难!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刑事案件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打官司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找律师可靠吗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