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4:25:41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公司与律所故意制造虚假支付律师费的银行流水,目的竟是为了将超额律师费转嫁给被告负担……但短短几个月后,该律所与原告公司又因为这笔费用产生纠纷打起了官司,从而暴露了这一行为。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该律所罚款8万元,对原告公司罚款5万元。
2021年9月,某律所律师代理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崇川法院起诉的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在起诉状、代理合同及庭审中,代理律师及原告公司均陈述实际支付律师费1.8万元,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及两笔分别为1万元、8000元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最终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由被告承担律师费1.8万元。
谁知今年3月,崇川法院又受理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该律所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剩余律师费8000元。
明明有全额支付律师费的银行流水,为何还会有律师费纠纷?
承办法官经过审理发现,在之前的调解案件中,律所与信息技术公司双方并没有就律师费完全达成合意,信息技术公司仅同意向律所先行支付1万元律师费。剩余8000元在律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后,公司再向律所支付,以此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来掩盖律师费实际收取的情况,并将超额的律师费用转嫁给原案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该律所及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隐瞒律师费收取的真实情况,将超额的律师费用转嫁给被告方负担,试图通过司法裁判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尤其是律师明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本应懂法守法,却故意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违反了《律师法》第40条的规定。崇川法院判决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该律所罚款8万元,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该司法处罚作出后,两被处罚人均提起申请复议。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了原决定。
承办法官表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