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3:03:35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小安,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原在北京市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后转行律师。
引言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的行为,入罪门槛较其他罪名偏低,而由于普通民众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易于在不觉间触犯该罪名,造成无法补正的后果,特草拟此文,以示提醒。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目前审判实践,妨害公务罪案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直接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阻碍执行公务
此种情形为妨害公务案件中最常见者,主要表现为:嫌疑人对执行公务人员拳打脚踢直接实施暴力,导致执法人员身体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除了踢打行为,抓扯甚至推搡行为一般也视同暴力行为,只是程度上较踢打轻一些而已。
不得不提的是,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不以公务人员所受的伤构成轻微伤作为前提。换而言之,即便公务人员并不构成轻微伤,也并不当然排除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可能。
案例:
周建妨害公务一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05刑初3363号
简要案情:
2019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周建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地铁站B口附近,以踢踹的方式阻碍北京市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民警胡某(男,29岁)、李某(男,37岁)、辅警董某(男,21岁)依法执行公务,致胡某“前臂擦伤(右)、大腿挫伤(左)”、李某“前臂挫伤(右)”、董某“膝部挫伤(左)、足部挫伤(左)”。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胡某、李某、董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周建被当场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对执法设施实施暴力
该类型妨害公务案件,主要发生在交通警察设卡检查酒驾过程中,嫌疑人往往多因自身喝酒后驾车,可能存在酒驾甚至醉驾的可能,怀着侥幸心理而为,殊不知虽可能逃脱了“危险驾驶罪”,却又招惹上“妨害公务罪”,多表现在冲撞设卡使用的租车器、路障设施及公务车辆等。
案例
张国利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京0105刑初3165号
简要案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利于2019年8月28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四惠地铁站北侧出口处,在进行非法运营过程中拒不配合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队员检查,驾车冲撞执法车辆(车牌号×××),损失经鉴定共计5955元,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后被告人张国利被当场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国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在案的人民币五千九百五十五元,退赔北京市朝阳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三、以威胁手段阻碍执行公务
除了直接使用暴力以外,实践中以暴力相威胁同样可能涉嫌妨害公务,但对于威胁的手段和方法,虽然未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毫无疑问均需要达到一定危险程度,对执法人员身体健康权具有现实危险,相关案例如下。
案例一 王来文妨害公务一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京0117刑初260号本院查明
简要案情:
2019年7月26日12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民警在北京市某楼外,处理小客车被刮蹭事故一事时,被告人王来文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并持锤子、铲子对民警进行威胁、恐吓。 经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来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锤子、铲子(抹子)各一把,予以没收。
案例二 郭志杰妨害公务一案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京0105刑初2823号简要案情:
2018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郭志杰驾驶黑摩的载客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紫檀大厦,遇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高碑店执法分队执法队员贾某、陈某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郭志杰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拒不下车,并将摩的内存放的小型煤气罐打开,以要点燃煤气罐的方式威胁城管队员,阻碍执法,后被告人郭志杰被当场抓获归案。煤气罐及打火机现起获扣押在案。
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郭志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在案扣押之煤气罐一个、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从以上四个判决可知,妨害公务罪设立之目的在于保护国家机关管理活动有序进行,无论是交警查酒驾还是城管整治街面秩序,形式上表现为某个具体的执法人员实施管理行为,实质则在于代表国家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职权。鉴于此,妨害公务罪入罪门槛相对较低,直接对执法人员或者执法设施实施暴力,均可能涉及,且不已造成某种伤害结果(如轻微伤)作为必备条件。而作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普通公民,不可能熟知该罪的入罪条件,当自己或亲属卷入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程序中,容易被情绪左右造成不理智行为,从而不觉间触犯刑法。
20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