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4:11:22来源:法律常识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其个人名下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当下,关于家庭财产继承方面暴露出来的矛盾与纷争越来越多。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继承编中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均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今天走进演播室寻求律师帮助的是韩女士,母亲去世后,父亲与现任老伴组建新的家庭。而老两口却为了名下房产的继承问题频频引发争执,韩女士的父亲留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两份遗嘱,究竟以哪份为准?来自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魏敏华律师,将为韩女士理清两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帮老人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回顾
三十年前,韩女士的亲生母亲因病去世。多年后,父亲与现任老伴相识,再次组成新的家庭。然而,老两口婚后的生活并不和谐。
每次发生争执的焦点问题只有一个——房子。原来,老两口目前居住的房子,是韩女士父亲现任老伴之前的承租公房,婚后,老两口以工龄折抵的方式购买下房屋的产权。
因为担心韩女士的父亲分走房产的一半,现任老伴曾要求父亲订立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韩女士的父亲去世后,将属于自己一半的房产份额,全部留给现任老伴。
据韩女士介绍,在老人立下公证遗嘱后,她的继母曾给自己写过一封信。信中表示,双方都是年事已高的老年人,自己无力照料韩女士的父亲,希望韩女士能将父亲接走亲自照料。对于继母的做法,韩女士颇为不满。
随着父亲日渐衰老,原本应该夫妻相互照应的年纪,却只能在养老院安度晚年。韩女士的父亲越发觉得,应该把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自己的亲生女儿。于是,老人在2020年,再次订立下一份自书遗嘱。
由此,为了一套房产,父亲先后订立两份遗嘱,一份为公证遗嘱在前,一份为自书遗嘱在后,均订立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前,这份自书遗嘱能否取代之前订立的公证遗嘱吗?让我们看看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支招
魏敏华律师表示,本案属于遗嘱继承的案件。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后,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一些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
经过魏敏华律师的查看,韩女士提供的其父亲亲笔手书的自书遗嘱,有父亲的亲笔签名、日期、指纹以及对个人名下财产的安排,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合法有效,完全可以以这份自书遗嘱为准,对老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
另外,魏敏华律师提示韩女士,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才真正生效,目前老人还健在,因此在若干年之后,必然会依据《民法典》的新规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鉴于老人在订立这份自书遗嘱时年事已高,并且遗嘱中存在部分修改以及错字的情况,魏敏华律师建议韩女士,订立自书遗嘱的时候,增加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这样可以在日后万一面临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帮韩女士说明情况,让老人真实意愿得以实现。
对于韩女士提出的,父亲与现任老伴相互依存关系比较弱的情况,魏敏华律师表示,现任老伴给韩女士的信笺,不能表示其虐待了韩女士的父亲,因此信笺只是一个辅助证据,证明继母与父亲的关系比较淡薄。